遭遇恶意抢注及恶意诉讼,历经六年福库终获再审全面胜诉!

2022-04-01

  2016年6月,中国公民郑某某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湛江某公司在深圳中院起诉韩国福库电子株式会社(下称“韩国福库”)在华子公司青岛福库电子有限公司(下称“青岛福库”,其与“韩国福库”合称为“福库”)侵害其商标权并索赔人民币1000万元,青岛福库在应诉的同时在深圳中院起诉郑某某及湛江某公司侵害其著作权。两案历经一审、二审及再审程序,集佳代理青岛福库在这两例涉及“一品石”在先著作权及在后商标权冲突的双向互诉案件中据理力争,并于近日先后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再审胜诉判决。

 

  一、基本案情

  韩国福库成立于1978年,致力于高压电饭煲及家用电器的研发和生产。2006年,韩国福库开发出内胆材质为黄铜镀金、天然滑石、铸铁等电饭煲,并命名为黄金铜、一品石、打铁名匠等系列,还专门聘请设计公司设计艺术标识。在同期市场上,只有韩国福库设计生产了纯石锅内胆电饭煲,“一品石”内胆电饭煲产品一上市,立即获得广泛关注。

  2007年7月,广东省湛江市居民郑某某在“电压力锅”等厨房器具商品上申请注册第6175220号“一品石”商标,并于同年8月成立湛江市某公司。2008年4月,郑某某又申请注册另一枚第6671221号“一品石”商标,该枚商标的字形与前一枚商标略有变化,著作权图样及涉案相关标识如下附图所示:

  郑某某上述两枚商标分别于2010年2月和5月核准注册。在两枚商标注册满五年后,自2015年11月起,郑某某开始向工商部门行政投诉青岛福库及其经销商商标侵权。福库亦在被行政投诉后从2016年起对郑某某“一品石”商标先后提出撤三和无效宣告申请,但因商标核准注册已满五年等因素,未能成功撤销或无效其注册商标。

  2016年6月,郑某某及湛江某公司一纸诉状,将青岛福库告上法庭。

 

  二、案件分析

  接受委托后,集佳律师建议福库从在先著作权等角度进行抗辩,并反诉或另诉郑某某及湛江某公司侵害其著作权。因一审法院未接受青岛福库的反诉意见,青岛福库另诉郑某某及湛江某公司侵害其著作权。

  集佳经分析研判后认为,综合两案案情来看,著作权案件的胜负至关重要。而在著作权案件中,核心点在于对“”作品独创性及对方接触可能性两方面的证据收集及论理。为此,集佳律师在收集大量证据的基础上,从书法作品的创作特点、独创性判断要件入手,认为即便是在现有字体基础上经选择、取舍、编排设计等活动而形成的个性化表达的书法文字造型,即已满足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独创性的要求,构成书法美术作品。同时,尽管被诉方主张其独立设计“一品石”商标,且对方商标申请前福库一品石电饭煲尚未进入中国市场,仅有韩国的在先发表证据及2007年4月中国广交会上展出的报道(文字报道中未明确显示“一品石”图样)及照片等证据,被诉方似乎不具有接触的可能性。但是,集佳律师对此挖掘大量证据后,证明被诉方恶意抢注包括韩国其他品牌在内的多个知名品牌,同时,结合被诉标识与在先美术作品高度近似的情形,从概率学、逻辑推理、高度盖然性等角度,强调其具有接触可能性。

  对于商标侵权案件,集佳律师在代理过程中,重点强调福库的在先著作权,郑某某等恶意注册的商标不具有实质合法性,其恶意行使商标权的行为构成权利滥用,应依据最高院第82号指导案例“歌力思”案的裁判规则等,对其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同时,从全面抗辩的角度出发,在该案中还分别从混淆误认的可能性、合理来源、权利人无真实使用商标意图等多角度进行全方位抗辩。

 

  三、法院判决

  青岛福库在两案中的诉求在一二审程序中均未获得法院支持,故而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就两案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审查两案后均依法裁定予以提审。

  经提审,最高院在著作权再审案件中认定:“”书法文字造型是个性化选择、取舍、编排的结果,属于作者的独创性表达,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被控侵权标志使用的是“”美术作品中排除了公有领域创作素材之后的独创性表达部分,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著作权法上的接触可能性并不限于对国内作品的接触,对于在国外发表的作品,国内主体也具有接触可能性。被控侵权标志是否已作为商标注册,并不能成为其侵害他人著作权的合法抗辩事由。据此,最高院再审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郑某某及湛江某公司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

  经提审,最高院在商标权再审案件中认定:民事诉讼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具有合法权利基础的权利请求不应得到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82号指导案例裁判要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市场正当竞争秩序,恶意取得、行使商标权并主张他人侵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构成权利滥用为由,判决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中,由于郑某某及湛江某公司取得及使用涉案商标权的行为系在侵犯青岛福库合法在先著作权的基础上进行,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具有正当性,但其仍据此向青岛福库提起商标侵权之诉,其诉讼行为构成权利滥用,其诉讼请求缺乏合法的权利基础而不予支持。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郑某某及湛江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典型意义

  在本著作权再审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对书法美术作品独创性的认定、实质性相似的判定、接触可能性的推定以及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相关证据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核认定等方面,均对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就商标侵权再审案件所做判决,再次确认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取得并行使商标权利构成权利滥用,即便其商标形式上获准注册,亦不具有实质上的合法性,其权利不具有保护的基础,相关主张不应得到法律支持。该判决再次彰显中国司法机关从司法层面制止非法抢注者试图通过形式合法的已注册商标进行恶意索赔的决心,为权利人在遭遇同类情形如何合法维权提供了又一经典判例。

  两份再审判决展现了我国对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制止商标恶意注册、恶意诉讼的力度和趋势。在民事诉讼中赋予被抢注者以抗辩权,从而堵住非法抢注者的权利行使路径,使其无利可图,以净化市场环境、鼓励正当竞争为指引,坚决制止恶意抢注等商业标识侵权行为,为知名品牌的培育和成长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本案也启示相关市场主体,在遭遇到类似商标被抢注及恶意诉讼时,应坚定合法维权并据理力争的信心和决心。从风险防控角度,在开展相关业务前,应尽可能提前进行商标申请注册等布局,在相关作品创作完成后及时进行相关版权登记,对包括商标、版权等在内的知识产权进行合理布局,在获权、用权、维权等方面合理规划并适时寻求知识产权专业人士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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