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佳代理湖南广播电视台应诉 原告主张1000万赔偿被全部驳回

2022-03-21

  近日,集佳代理的湖南广播电视台(以下简称“被告”或“湖南台”)、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被告”)与北京身临其境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太阳光影影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将被控侵权标识使用在涉案节目的播放和宣传推广中的行为,不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涉案商标和被控侵权标识产生混淆,身临其境公司主张三被告侵害其涉案商标享有的商标专用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276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此案原告上诉后又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基本案情

  湖南广播电视台(Hunan Broadcasting System)是湖南省委直属正厅级传媒事业单位,由前湖南广播影视集团(Golden Eagle Broadcasting System)改制而成,于2010年6月28日成立。《声临其境》是被告湖南广播电视台独立制作的一个原创声音魅力竞赛秀综艺节目。该综艺节目主要包括三个环节:第一节是“经典之声”,让嘉宾们为经典影视、动画片段配音;第二节是“魔力之声”,嘉宾现场挑战拗口台词或者配音;最后一轮“声音大秀”,是嘉宾现场合作一出声音舞台剧。《声临其境》电视节目以声音为主题,邀请配音演员等声音工作者,采用“不见其人、只闻其声”的特别形式,进行现场竞演。

  原告系第12253086号“身临其境”商标、第10284337号“身临其境”商标、第22297784号“身临其境”商标(以下统称涉案商标)的商标权人,认为湖南台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制作并出品的电视节目《声临其境》中大量使用与涉案商标相近似的“声临其境”文字和标识,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身临其境公司商标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使用与身临其境公司第12253086号商标、第10284337号商标、第22297784号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与文字;(2)爱奇艺公司在爱奇艺网首页,湖南台和快乐阳光公司共同在芒果TV网首页及新浪网首页刊登声明,消除三被告侵害商标权行为对身临其境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3)三被告共同赔偿身临其境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合理支出152500元。

  集佳律师代理湖南台及快乐阳光公司答辩,首先,从五个角度论述此案不构成商标权侵权的情形;其次,即使被控侵权行为成立,涉案节目的广告收益与原告公司涉案商标无因果关系。法院最终支持我方观点,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

  针对原告诉讼请求,集佳律师从以下五点进行答辩,阐明湖南台将“声临其境”作为电视节目名称的行为未侵害涉案商标权:

  (1)湖南台将“声临其境”作为电视节目名称不属于商标使用,而系叙述性正当使用;

  (2)“声临其境”与“身临其境”存在明显差异,且涉案商标显著性较低,二者不构成近似标识;

  (3)湖南台独立制作并播出的涉案节目,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不构成类似;

  (4)身临其境公司与湖南台属于不同行业和领域,身临其境公司制作的虚拟现实游戏的视频与涉案节目在内容、用途及播放平台上均有明显差异,且涉案节目在播出时均标有湖南卫视和芒果台的台标,足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故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5)“声临其境”是对涉案节目主题、形式、内容的高度概括和凝练,湖南台使用该词作为电视节目名称具有合理理由,无攀附涉案商标商誉的主观意图。

  最后,涉案节目的广告收益亦与原告公司及涉案商标无因果关系。

  法庭认为,电视节目名称属于商标性使用;电视节目与41类节目制作、38类电视播放构成类似,本案主要从商标不近似、不构成混淆误认(包括正向混淆与反向混淆)两个角度,认定不构成侵权。另外,法庭特别指出,注册商标是否实际使用,虽不影响对侵害商标权行为的认定,但与商标知名度的获得直接相关,进而影响了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和程度。

 

  典型意义

  本案主要从商标音、形虽接近但含义足以区分而不构成近似、不构成混淆误认(包括正向混淆与反向混淆)两个角度,认定不构成侵权;另外,针对原告38类上的注册商标3年没有任何实际使用,认定其“并无保护之价值”,被诉节目首播时间早于该商标获准注册时间,认定涉案节目未侵害该注册商标,具有创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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