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案例
近日,印度德里高院在MS. Golden Tobie Private Limited 与 MS. Golden Tobacco Limited合同纠纷一案中,进一步明确了哪些涉及商标的案件可以进行仲裁。
【主要案情】
案件双方于 2019 年 8 月 16 日签订了独家供应协议,2020 年 2 月 2 日签订了商标独占许可协议,2020年 8 月 29 日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协议规定,原告在国内和国际市场上分销被告的品牌,且原告不可转让其独家销售、供应许可。2020年2月12日,由于原告未按协议约定及时付款,被告单方解除了上述协议。原告随即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被告则要求根据双方签署的仲裁协议进行仲裁。
针对被告的仲裁请求,原告依据印度最高院于2021年年初针对VidyaDrolia and Ors和Durga Trading Corporation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判决,主张由于案件涉及商标纠纷,对国家主权职能具有普遍性影响,故不可以进行仲裁。
法院对双方引用的判决进行了讨论,最终确定,本案争议实质上是合同纠纷,不涉及国家主权职能的行使,故可以仲裁。此后,法院将上述事项提交仲裁。
▶律师点评
2021年年初,印度最高院针对Vidya Drolia and Ors. 诉 Durga Trading Corporation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在判决中明确判断案件是否可以仲裁需遵循以下原则:
是否为物权纠纷;
是否影响第三方权利,是否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而需要集中审判的;
是否为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涉及国家主权职能行使的;
争议标的物是否根据强制性法规明确或通过必要的暗示为不可仲裁的。
随后,最高院在其发布的一系列声明中又具体列举了一些不可仲裁的事项,其中就包括授予和颁发专利以及商标注册。最高院认为“涉及授予和颁发专利以及商标注册的案件是属于主权或政府职能范围内的排他性事项,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因此它们是不可仲裁的。”
在该系列声明发布后,在后续的诸多涉及商标的案件中,一方当事人经常基于前述判例而主张案件不可仲裁。比如,在HeroElectric Vehicles Pvt. Ltd. & Anr. 诉LectroE-Mobility Pvt. Ltd & Anr违约案件中,原告也主张由于案件涉及商标权利而无法仲裁。
笔者认为,在以上案件中关于案件是否适用仲裁的问题,法院判断标准非常明确。对于案件中虽然涉及商标,但是并不涉及权利的授予或确认等,而仅属单纯的合同纠纷的,则不属于涉及国家主权职能行使的案件,可以进行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