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聚焦|厄瓜多尔:行政法院复核认定,雀巢公司boost商标具有显著性!

2021-06-28

  ▶本期案例

  近日,厄瓜多尔知识产权行政法院就雀巢公司(简称“异议人”)与英属维京群岛公司ITALPHARMA DEVELOPMENT &INDUSTRIES CO. LTD.(简称“被异议人”)就“TOTAL BOOST”商标(简称“被异议商标”)的异议案件作出行政判决,支持了雀巢公司的异议申请。

  【基本案情】

  2018年,雀巢公司基于其在厄瓜多尔申请注册的在先第5类“”和“”商标(指定“营养补充剂;医疗用膳食补充剂;维生素制剂;用于医疗的膳食替代品”),对被异议人在05类的“TOTAL BOOST”商标,指定“营养食品和适合医疗用途的婴儿食品;用于人或动物的食品补充剂;药品,医疗和兽医用制剂;消毒剂”等商品,提起异议申请。厄瓜多尔工业产权局经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驳回了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

  后被异议人不服该裁定,向厄瓜多尔知识产权行政法院(Ecuadorian IP administrative court,简称“OCDI”)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裁定。OCDI审理后认为,异议人虽对其在先商标享有注册权利,但并不就“boost”文字本身享有专用权,其使用在第05类的注册商品上,为常用术语,显著性较弱,且被异议商标“TOTAL BOOST”亦缺乏固有的显著性。故据此撤回了工业产权局做出的异议决定,基于前述理由仍驳回了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

  异议人雀巢公司不服OCDI作出的判决,尤其是判决中关于其“boost”商标缺乏显著性的论断,因此向OCDI提起复核(appeal for reversal),要求OCDI撤回错误的判决。

  【裁判理由】

  OCDI在复核后认定:(1)在此前行政判决中,对“boost”标识缺乏显著性的判断有误,目前并没有任何其他证据表明将“boost”使用在第05类的“营养补充剂;医疗用膳食补充剂;维生素制剂”等商品上在厄瓜多尔被视为通用术语;(2)另外,虽然多件已注册商标包含“boost”部分,但其与“boost”本身作为常用术语缺乏显著性的判断是完全不同的,并无法表明“boost”缺乏固有的显著性;(3)关于被异议商标与雀巢公司在先商标是否近似判断部分,OCDI认为从标识及商品比对来看,双方商标已经构成了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因此,最终仍判决驳回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

 

  ▶律师点评

  本案中,异议人的“boost”商标与被异议人的“TOTAL BOOST”商标构成近似标识应无疑义。但本案仍有以下两点值得我们关注:

  首先,“boost”文字在第5类商品上是否具有显著性。对此,厄瓜多尔知识产权行政法院在两次审理中,作出了前后不一的判断。从“boost”的固有含义来看,意为“增加;促进;宣扬;推动”,其使用在第05类的“营养补充剂;医疗用膳食补充剂;维生素制剂”等商品上,虽然一定程度上具有描述了申请商品具有“促进XX功能”的特征之嫌,但上述描述并非直接描述,而是具有暗示性。因此,我们认为不宜直接认定“boost”在第5类商品上缺乏识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

  其次,在本案中,厄瓜多尔知识产权行政法院已驳回被异议人商标,且被异议人并未提起复核或上诉的情况下,被异议人的商标即已失效。但厄瓜多尔法院程序仍给予案件双方寻求救济的权利,即本案异议人雀巢公司仍可以对OCDI判决内容提起复核申请,纠正OCDI判决中的错误认定。如此,雀巢公司在复核程序中,使OCDI纠正了判决中对其BOOST的缺显认定,避免此前的判决对其后续维权和商标使用带来的不利影响。而在与厄瓜多尔同为“安第斯成员国”的秘鲁,若商标非基于异议人的异议被驳回,在被异议人未提交复审而商标失效的情况下,异议人则并无救济的权利,因此时商标失效而并无继续审理的必要。从案件实体正义角度考虑,厄瓜多尔的上述程序设置无疑对权利主体更为有利,也增加了相应的纠错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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