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欧洲专利审查过程中的第三方意见

2021-09-30

  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陈晨

  

  一、欧洲专利审查制度中的异议程序

  在我国的专利法中,自专利授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局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专利法第45条)。欧洲专利制度除了具有上述类似的无效程序外,还有一个非常特别的程序——异议程序。这个异议程序不同于无效程序,在欧洲专利公约(EPC) 第九十九条对该异议程序进行了规定:在刊载授予欧洲专利之日算起的九个月内,任何人均可向欧洲专利局对所授予的专利提出异议通知。异议通知应写成书面的,附有理由的声明。异议费缴纳以前,异议不应视为已经提出。

  Article 99

  Opposition

  (1)Within nine months of the publication of the mention of the grant of the European patent in the European Patent Bulletin, any person may give notice to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of opposition to that paten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Notice of opposition shall not be deemed to have been filed until the opposition fee has been paid.

  通常从异议发起到异议部门最终作出裁决,平均时长为18.6个月;对于一些争议性更大的专利,则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另外,发起异议程序的官费只需要815欧,但是对一个完整的异议申请,提出官费的费用只占到很少一部分,通常情况下,准备和提交异议依据的费用为4000欧,参加听证的费用(包括旅费)通常在4000-8000欧之间。因此,尽管竞争者可以通过向欧洲专利局提出异议程序对专利权发起挑战,但竞争者同样需要面对金钱和精力上的考验。

 

  二、欧洲专利审查制度中的第三方意见

  除了异议程序,欧洲专利审查制度中还存在一种更为经济便捷的、能对专利法发起挑战的途径——第三方意见(Third Party Observations)。下面将简单介绍在欧洲专利局发起和应对第三方意见的要点。

  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在欧洲专利局申请公布后,任何第三者都可就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发布意见和/或提供现有技术证据。

  Article 115

  Observations by third parties

  In proceedings before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following the publication of the European patent application, any third party ma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present observations concerning the patentability of the invention to which the application or patent relates. That person shall not be a party to the proceedings.

  (一)第三方意见的发起

  在欧洲专利申请被公布后,任何第三者提出有关该申请是否可专利性的意见。除了最常见的关于缺乏新颖性和/或创造性的意见外,第三方意见也可以关于清楚性(欧洲专利公约第 84 条)、公开的充分性(欧洲专利公约第 83 条)、可专利性(欧洲专利公约第 52(2)和52(3)、53 或 57条) 和不允许的修改(第 76(1)、123(2) 和 123(3)条)。第三方意见必须以英文、法文或德文以书面形式提交,并且必须包括对其所依据的理由的陈述。书面证据,尤其是为支持论点而提交的出版物,可以任何语言提交。但是,欧洲专利局可以要求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其官方语言之一的翻译;否则证据将被忽略。第三方意见可以以匿名的形式提出,且无需缴纳官费。

  (二)第三方意见发起后

  在第三方意见提交后,第三方会受到欧洲专利局的确收通知,但欧洲专利局一般不会告知关于第三方意见的倾向性意见或者为回应第三方意见而采取的任何进一步行动。但主管部门的评估结果将在欧洲专利局的相应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简要说明(例如在通信或授予意向中),从而向公众公开。欧洲专利局将尽一切努力在审查部门收到第三方意见后的三个月内发布下一次审查意见,前提是第三方意见得到证实且未匿名提交。如果第三方意见是在申请人未完成答复审查意见的时间收到的,则该期限从欧洲专利局收到审查员意见答复开始。审查员会将第三方意见立即传达给申请人,申请人可以对其发表评论。如果申请人对全部或部分发明的可专利性提出质疑,则必须在专利申请处于未决状态时做出回应,直到此类程序终止。

  如果第三方意见是在欧洲专利法发出专利授权/拒绝的决定以后,在口头程序中或以书面程序发出,则该第三方意见将被记录在文件中,而不记录其具体内容。如果第三方意见是在专利申请不再悬而未决(例如在专利授权公布以后)时提出,将不会被考虑在内,但第三方意见将在异议程序开始时提供给档案检查。

  (三)第三方意见的应对

  当申请人收到欧洲专利局转达的第三方意见时,如果在收到第三方意见之前已经收到了审查意见,申请人可以在答复审查意见的同时针对第三方意见进行回应。当然,申请人也可以选择不对第三方意见进行回应,因为根据欧洲专利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没有法律义务回应第三方意见。如果在后续审查过程中,审查员认为第三方意见可以考虑,会要求申请人提供陈述;而如果第三方意见被审查员认为是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或者不相关的,则不会要求申请人进行回应。

  如果第三方意见非常详细,且提供多个相关的对比文件,可以判断竞争者对专利申请能否授权比较在意,一旦专利申请获得授权,竞争者也有极大可能提出异议。因此,在审查阶段,申请人可以考虑对权利要求进行适当修改,同时针对第三方意见做出较为详尽的回应。

  笔者处理过的一个欧洲专利申请,在收到欧专局下发的检索报告后,随即又收到审查员转达的第三方意见。检索报告中审查员引用4篇对比文件对本案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进行评述,而第三方意见比检索报告更为详尽,引用了8篇对比文件,且有2篇文件的技术方案与本案更为接近。经过分析并一一比对检索报告和第三方意见,笔者认为审查员可能会考虑第三方意见中的对比文件,并且有极大可能要求申请人对第三方意见做出回应。因此,笔者建议申请人在答复检索报告时,除了要考虑审查员的意见,还应考虑第三方意见中的相关论述。最终,申请人决定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缩小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同时针对审查员的意见和第三方意见进行了争辩和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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