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梦之蓝”异议案件论驰名商标的淡化

2017-02-03
  •   文/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西安分所 牛姚刚

      1、商标淡化的概念

      商标淡化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在其他不相同或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从而减少、削弱该驰名商标的识别性和显著性,损害、玷污其商誉的行为。

      2、相关法条规定

      《当前知识产权审判中需要注意的若干法律问题(商标)》——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诉讼中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予以确定,尤其是对已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不应仅限于避免商品来源的混淆,而应扩大保护至避免该驰名商标的“淡化”。对于商标评审委员会仅以混淆标准确定已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而诉讼中经审理发现需要通过“淡化”标准扩大保护的,应当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决予以纠正。

      3、案件详情

      孙克鹏于2015年4月23日在第19类商品上注册了“梦之蓝+MENGZHILAN”商标,2016年8月27日初审公告。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8日对该商标提起了异议申请,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第19类商品上注册的第13968065号“梦之蓝”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侵犯了其注册在第33类商品上的第4253363号“梦之蓝”驰名商标权。

      4、案件分析

      (1)商标最基本的功能用途是区分商品与服务的来源

      首先,上述案件中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汉字部分均为“梦之蓝”,就“梦之蓝”三个文字本身而言,其为典型的臆造性词汇,独创性较高。

      其次,“梦之蓝”商标最早由洋河公司将其申请注册为商标使用,经过洋河公司后期大量的使用及广泛宣传,使得该商标的知名度逐渐提高,并达到驰名的状态,且与洋河公司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

      再次,当“梦之蓝”商标在洋河公司多年的使用过程中,其知名度逐渐在提高,同时该商标商品的品牌价值也在逐渐的提高。因此,“梦之蓝”品牌代表着洋河公司商品生产标准,也代表着洋河公司的企业文化,其已经形成了区分不同商品来源的标志。

      最后,对于普通的公众而言,其不具备很高的特定行业知识储备,其识别商标最基本的方式就是从文字来进行识别,当相同文字商标同时出现在同一场所或者相邻场所时,难免会产生相关联想,认为二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的合作或者代理关系,必然基于对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品牌的信任,而挑选此类商品,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

      由上可知,商标最基本的功能用途是作为识别商品与服务的来源。当商标经过权利人的大量使用及宣传,本身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也会随之提高,也会具有极高的品牌的价值和极高的影响力。当市场中出现相同的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必然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商标最起码的功能作用就将丧失。

      延伸:当某些商标在文字本身独创性较弱的时候,还需要看该商标经过权利人后期的大量使用及宣传,该商标是否能够与权利人之间形成对应的关系,能够起到区分不同商品与服务来源的功能。

      (2)淡化驰名商标的主要行为:割裂(模糊)、贬损(或丑化)、曲解及其他违法行使驰名商标使用权的行为

      结合上述案件进行简单的分析如下:

      ①例如:孙克鹏将在酒类商品上达到驰名状态的“梦之蓝”商标申请使用在第19类商品上,冲淡该商标在酒类行业已建立起来的声誉,导致其商业价值和吸引力降低,使其指向酒类商品的显着性和识别性逐渐模糊,淡化了人们将该商标与酒类商品特定的联系。

      ②例如,“梦之蓝”和“洋河”为酒类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将该商标用于农药或者马桶上,这些都是对商标形象的污损和丑化,有损驰名商标的商业信誉或是降低其正面评价,使消费者对该商标产生不良印象。

      ③例如,将洋河公司的子品牌“蓝瓷”曲解成酒瓶的通用名称,这些都使得商标指向特定商品的显着性和可识别性完全丧失。

      (3)预防驰名商标的淡化主要措施

      ①企业在挑选自己的主打品牌时:首先,尽量选择一些具有较高独创性的文字、图形或者图文组合商标,尽量避免使用一些常用词汇,也要尽量避免使用一些带有不良含义的词汇。其次,在进行商标申请注册过程中,可以自行查询在同一类别有没有在先注册比较近似的商标,或者咨询代理机构、由代理机构帮忙进行查询,减少商标注册所需时间,尽量早点拿到商标注册证书。

      ②预防措施:首先,公司已经取得了商标注册权,应在相关商品与服务上进行商标注册,在其他不相关的商品与服务上进行防御性的注册,避免某些公司或者个人申请注册与驰名商标近似或者相同的商标,保护自己合法的商标权益。其次,公司应成立自己专有的知识产权部门,招聘专业性的人才,对自己的品牌进行维护及侵权监督。再次,公司应注意保护自己得来不易的商标品牌价值,向各省各地的工商管理局等国有机关进行备案,并向各地的代理商发布相应的通知,注意查询是否有盗用、摹仿驰名商标的行为。最后,在监测到与企业自身商标比较近似的商标时,应及时的采取异议、撤三、无效宣告等方式消除可能因为对方商标的使用而弱化自身商标品牌价值的行为。

      综上,商标淡化是减少、削弱驰名商标或其他具有相当知名度的商标的识别性和显著性,损害、玷污其商誉的行为。对消费者来说,是对驰名商标的信赖利益及实际利益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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