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中国“山寨”赛格威平衡车证明

2013-08-20

文/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李洪江

2013年8月28日,腾讯财经发布了一篇《赛格威平衡车在中国遭遇山寨》的短文,文章将“赛格威平衡车”评价为“革新人类交通的未来新星”,而将标注“赛格威风格”、“仿赛格威”字样的平衡车评价为“山寨机”。这引起了笔者对“赛格威平衡车”的研究兴趣,因此笔者在知识产权角度,特别是商标和专利角度做了些许工作,试图为中国“山寨”赛格威平衡车证明。

  “赛格威”的商标属于谁?

  查询中国商标网不难发现,名称为“赛格威”的商标注册号为4944700,其商标注册人应为河北人“潘忠启”先生,并且至今有效,注册类别为12类上的电动车辆。

  位于美国新罕布什尔州的“SEGWAY INC.(赛格威公司)”于2007年获得了名称为“SEGWAY”的注册商标,并且可以应用在“自行推进的轮式运载装置”上。

  可见在商标专用权的角度来讲,美国的SEGWAY 公司并没有获得中国“赛格威”商标专用权。因此在商标上,中国厂商无法律意义上的“山寨”可言。

  “平衡车”的专利如何?

  “SEGWAY平衡车”是由美国发明家狄恩•卡门(Dean Kamen)与他的DEKA研发公司(DEKA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Corp.)团队发明设计。狄恩•卡门后来创立了Segway LLC.(赛格威公司)。

  笔者在专利检索数据库中,对美、英、日、法、德、俄、瑞士、中、韩、WIPO和EPO有效专利文献进行检索发现相关度较高的11篇记载“SEGWAY平衡车”技术的专利:US6367817B1、US6302230B、CN201165299Y、CN201296337Y、CN201432770Y、CN201228037Y、US6408240B1、US6789640B1、CN101172469A、US6581714B1、JP63-305082A。

  笔者选取比较重要的US6581714B1、US6367817B1两篇专利进行分析如下:

  US6367817B1专利在中国可以免费实施

  US6367817B1该专利试图保护“SEGWAY平衡车”的“自平衡系统”,其具有25 篇同族,涉及美国、日本、德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奥地利、EPO、WIPO、墨西哥、西班牙共10 个国家和地区。但是该专利没有进入中国,按照“专利地域性原则”,专利权的授予、保护、应用、诉讼等行为均是基于“国家主权”,也就是说美国授权专利在中国是不予被保护的(中

  国政府也不会去保护),当然中国授权专利在美国领土上也不会得到自动的保护。

  因此中国的所谓“山寨平衡车厂商”均可以免费的毫无保留的实施这项专利的技术而不会构成专利侵权。

  该专利权利要求记载了如下内容(英文翻译而来):一种载人设备,该设备包括:a.承载包含使用者有效载荷的踏板;b.一地面接触装置,装配在踏板上,包括至少一个地面接触组件以及自定义的纵向平面;c.一驱动装置,与地面接触装置相连;所述驱动装置、地面接触装置和有效载荷构成一不稳定系统,该系统在驱动装置未开启的情况下倾斜;当开启时,该驱动装置在工作状态下达到自平衡工作系统,该工作状态相对于驱动装置未开启的情况下至少在纵向平面倾斜也是不稳定的;d.使用者输入控制器,该控制信器接收使用者在某一具体倾斜度的情况下的信号指示,在该设备以某一速度运动的情况下。

  不难发现,该专利采用了“功能性限定+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撰写方式,其保护范围是最大的:其先后使用比如踏板、地面接触装置、驱动装置、使用者输入控制器等并非“实际”而是“模糊”概念,那么按照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解释规则,该的保护范围是最大的;从理论上来说,凡是能够实现上述功能的技术手段都是系争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难道中国厂商就没有办法生产同类型产品了吗?自然我们会想到绕开这个专利的保护范围,我们称作“专利规避”。然而从另一方面而言,保护范围越大其规避难度就越大;因此我们需要抓住其“弱点或者软肋”才能成功:

  该专利记载“当开启时,该驱动装置在工作状态下达到自平衡工作系统,该工作状态相对于驱动装置未开启的情况下至少在纵向平面倾斜也是不稳定的”。

  假设:如果后来者能够实现驱动装置开启但不能实现“自平衡”,只有“人”站立在上面后才能实现“自平衡状态”,是实现成功规避设计的重点。

  US6581714B1专利在中国可以免费实施

  US6581714B1试图保护“SEGWAY平衡车”的“转向系统”,但是也没有进入中国获得专利授权。与US6367817B1专利相同,中国厂商可以免费实施。

  该专利的权利要求记载如下:一种含有一把手的机动车的转向机构,所述转向机构包括:(a)一旋转传感器,所述旋转传感器装配在把手上,以根据传感器的旋转产生一单轴旋转命令;(b)一可旋转手柄,所述可旋转手柄产生旋转运动给旋转传感器;(c)一扭力弹簧,所述扭力弹簧能够通过手柄的释放可以使得可旋转手柄回复中性位置。

  可见后来者试图制作“旋转装置”正是由该专利造成的阻碍。而该专利没有限定所述旋转传感器的类型, 因此其保护范围包括任何可以实现旋转功能的所有类型的传感器的。也就是说,凡是采用旋转传感器的技术方案都会落入US6581714B1 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

  该专利记载:“旋转传感器装配在把手上”。退一步讲,如果旋转传感器装配在“摆动杆”上或者摆动杆底部(只要不在“把手上”,便不能构成侵权),因此该特征为“专利规避设计”成功的方向。

  另外该专利必须包含“可旋转的手柄”,如果后来者设计一“手柄”但并非“可旋转的”,便不会落入US6581714B1 专利的保护范围,因此此处也是进行专利规避设计的重点方向。

  经过上面的分析,中国厂商生产的“赛格威平衡车”为“山寨机”的结论有可能过早了。虽然上述分析仅仅是“浅尝辄止”,但是经过上述专利、商标两方面的分析,中国厂商作为所谓的“后来者”在中国使用“赛格威”以及相关专利技术并不会构成对美国“SEGWAY公司”的侵权。

  当然我们无法简单考察“后来者”的技术内容,但是我们应当本着“尊重创新”的原则,给他们多些关爱,少些无谓的“指责”,有可能您的举动恰好培养了一名未来的“革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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