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业秘密保护概要

2015-10-22

  文/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张亚洲

  美国司法部(The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Justice)网站5月19日公布,中国籍Z教授5月16日从中国飞往美国在洛杉矶机场入境时被捕,该教授与近期加利福尼亚北区联邦地区法院提起的一项指控6名中国公民涉嫌经济间谍罪及盗窃商业机密罪的起诉有关。报道称,6人中的2人是中国教授。检方称,他们获取了关于限制干扰手机和其他设备接收的机密信息,以期“在长远上让中国政府控制的大学和企业受益”。根据该指控中国籍另一公民P和Z教授在加州南部的一所大学攻读电子工程博士学位时相识。当时两人在下属美国国防部的美国国防高等研究计划署(DARPA)资助下研究开发薄膜体声波谐振器(FBAR)技术。2005年博士毕业后,P在安华高科技(Avago Technologies)科罗拉多州办公室担任FBAR工程师,Z教授则在总部位于马萨诸塞州的思佳讯(Skyworks Solutions Inc.)担任FBAR工程师,指控称被盗的商业机密属于安华或思佳讯所有。这一消息发布后,立即引起了舆论哗然。5月20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洪磊在例行记者会上对此回应称,中国政府对有关事态严重关切,正进一步了解有关情况,中国政府将确保中国公民在中美人员交往中的正当权益不受损害。与此同时Z教授所属的大学郑重表示,其非常重视学术道德,对学术不端行为持零容忍态度,此事本为普通知识产权纠纷,但美方将教授的科学研究无限“政治化”,甚至上升到“经济间谍”的程度,必将损害正常的学术交往。

  鉴于此事件中新闻资讯所披露的信息十分有限,无法分析Z教授的行为是否涉嫌侵害商业秘密,或涉嫌构成犯罪,在此我们仅就美国对于商业秘密保护的有关情况略做介绍。美国对于商业秘密保护最早的成文性规定是1939年美国法律学会(American Law Institute)编纂的《侵权行为法重述》,该重述将商业秘密界定为:任何应用于某人营业上的配方、样式、方法或信息的编辑,这些秘密使其获得比不知道或不使用该秘密的竞争者有利的机会。它可以是一种化学混和物配方;制造、处理和保存物料的方法;机械的模型或其他顾客名单;与其他商业信息不同,商业秘密并非处理业务上单一的或短暂的事件的信息(如对某契约秘密投标之数额或其他条款,或特定受雇人之薪金,或已做或预期要做的证券投资,或预定宣示某种新政策,或实行新模式的日期),而是在业务上营业上持续使用的方法,通常也涉及商品的生产,例如生产物品之机械或配方,但也可能涉及商品之销售或其他商业上之营业,例如决定价目表、或目录上之折扣,或其他让步之代号,或专门化顾客名册或记帐,或其他办公室的管理方法。同时还列举了在确认受保护的商业秘密的六项考虑因素:(1)外界对此项信息的知悉程度;(2)企业内员工及其他相关企业对此项信息的知悉程度;(3)所有者对该项信息采取保密措施的程度;(4)该项信息对所有者及其竞争者的价值;(5)所有者为开发该项信息所投入的精力或资金;(6)该项信息是否易于被他人采用的正当的方法取得或复制。

  1979 年美国又制定了《统一商业秘密法》,该法第 1 条第 4 项对商业秘密的界定为特定信息,包括配方、样式、编辑产品、程序、设计、方法、技术或工艺等,其:(1)由于未能被可从其披露或使用中获取经济价值的他人所公知且未能用正当手段已经可以确定,因而具有实际或潜在的独立经济价值。同时(2)是在特定情势下已尽合理保密努力的对象。

  1995 年美国法律协会制定的《不公平竞争法第三次重述》对商业秘密的界定为任何可用于工商经营的信息,其有足够的价值和秘密性,使相对于他人产生现实或潜在经济优势。

  1996 年美国国会制定的《经济间谍法》(The Economic Espionage Act of 1996, 以下简称EEA)将商业秘密界定为:商业秘密是指各种形式和种类的金融、商业、科学、技术、经济或者工程的信息,包括模型、计划编辑、活动设计、配方、图纸、样品、方法、技术、工艺、程序、方案或者密码,不管是有体的还是无体的,无论是否以及如何通过自然的、电子的、描述的、摄影的或者书面的方式储存、编辑或者记忆,如果符合下列条件:(1)所有人采取了合理措施保持其秘密性;(2)该信息的实际或者潜在的经济价值来自并非众所周知的,以及通过正当手段不易于获取。

  由此可见,美国是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其经由《侵权行为法重述》至《统一商业秘密法》,再至《不公平竞争法第三次重述》以及《经济间谍法》,商业秘密的保护的客体得到了极大地扩展,例如1939年《侵权行为法重述》中的“商业秘密”还是任何应用于某人营业上的配方、样式、方法或信息的编辑,到了《统一商业秘密法》时,商业秘密保护的客体已经扩大到了程序、设计、方法、技术或工艺等。另外《侵权行为法重述》中所描述的“商业秘密”是指权利人基于该商业秘密必须得获得竞争上的优势,且权利人对于这种信息的使用时持续性的,而到了《统一商业秘密法》时,要求商业秘密具有实际或潜在的独立经济价值即可,且不必要求权利人对于商业秘密进行持续性使用,对于那些尚未有机会或尚未具备手段使用的商业秘密,甚至对于那些包括否定性信息的商业秘密也提供法律保护。此外EEA首次统一了美国关于商业秘密的刑事立法,这对于美国商业秘密保护起到了里程碑似的推动作用,该法主要有两部分构成:(1)禁止为外国政府的利益而窃取商业秘密,即经济间谍罪;(2)禁止一般性的窃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即窃取商业秘密罪。EEA的制定和执行主要是基于美国国家安全的考虑,只要侵害的是商业秘密即可,且不要求造成重大损失,在量刑方面对于经济间谍罪,可以判处15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窃取商业秘密罪可以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EEA具有强大的域外效力,其赋予了美国联邦调查局(FBI)充分的权力,例如引诱侦破、秘密起诉等,以至于美国政府借此可以介入普通的商业秘密纠纷案件。而本次Z教授赴美就是接到了美国有关“学术机构”发出的邀请函,事后才知该邀请函系美国联邦调查局旧金山分部以钓鱼执法的方式诱捕Z教授的方式之一,随后加利福尼亚北区联邦地区检察官向加利福尼亚北区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事实上该指控最初已于4月提出,但此前一直保密状态,至今才由美国司法部网站公开。近年来美国基于EEA启动针对外国人涉嫌经济间谍罪的起诉频见报端,例如2013年中国另一大学教授助理Z被控在美国威斯康辛医学院癌症研究所窃取了杀死癌细胞而不损害健康细胞的化合物的试剂以及与之有关的大量文件,涉嫌构成经济间谍罪。2014年美国还针对5名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的5名军官提出经济间谍罪的指控,诉称上述5名军人通过互联网窃取涉及核反应堆以及美国太阳能公司的技术资料等。

  随着中美经济、科技交流日益加大,双边相关人员往来频繁,在此过程中易就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商业秘密保护发生摩擦,甚至纷争。总体而言更多地了解美国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既有助于促进学术和科技的进步,也有助于保护交流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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