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宁”对“鑫宁XINNING及图”商标异议案
2003-08-03
南宁市燕子岭金宁床垫厂的“金宁”牌床垫,在南宁市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与信任,曾荣获“消费者喜爱的名优产品”、“消费者信得过单位”等荣誉。而公布在第720期商标公告上的第1386847号“鑫宁XINNING及图”商标,与“金宁”商标近似,且两商标的使用商品均为第20类的床垫,极易误导消费者。
因此,北京集佳专利商标事务所受南宁市燕子岭金宁床垫厂(以下称为“异议人”)的委托,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商标事务所代理南宁市鑫宁床垫店(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的“鑫宁XINNI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予以受理。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鑫宁XINNING及图”与异议人商标“金宁”虽然读音不同,但“鑫”是三个“金”字的结合,两字较为相近,被异议商标于异议人商标的图形均为长方形和圆形的结合,两商标使用商品均为第20类的床垫,极易导致消费者误认误购。而且,异议人的“金宁”牌床垫产品深受广大消费者的信任,曾荣获“消费者信得过单位”、“消费者喜爱的名优产品”等荣誉,被异议人系以不正当手段模仿异议人商标,其申请注册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鑫”与“金”不属于近似,类似的商标组合如金源与鑫源、金城与鑫城在实质审查中是可以通过并获得注册的。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字形、读音不同。异议人商标的图形是字母J的变形,被异议商标图形象一张床的侧面图,也象一个人的图形,两商标的图也不构成近似。而且,异议人所提异议动机不良,旨在妨碍被异议人的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商标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1486847号“鑫宁XINNING及图”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商标局认为:异议人注册在先的第813401号商标为“金宁及图”,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的弹簧床垫、垫子。异议人生产的“金宁”牌床垫、弹簧软床垫曾荣获“南宁市1999年度消费者喜爱的名优商品”、“1999年度广西优质产品”等称号,足以证明异议人商标在当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鑫宁XINNING及图”虽然与异议人商标读音不同,但“鑫”字在结构上由三个“金”字叠加而成,双方商标的图形均形似字母J的变体,文字置于图形之上,双方商标整体构思相同。而且,异议人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又同处一地即南宁市,允许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第20类的家具、床垫等商品上,更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