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能万燕”商标异议
2005-02-24“锐能万燕”商标异议
案情简介: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广东万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异议人”)对北京中理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江门市锐能万燕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异议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90期商标公告第3343878号“锐能万燕”商标提出异议。被异议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主要异议理由:异议人引证商标“万燕”为知名商标,具有突出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异议人对该商标拥有无可争辩的在先权利。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指定商品属同一类别,具有很强的关联性。被异议人申请被异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其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了异议人在先权利、企业字号权和商标权,容易导致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
被异议人主要答辩理由:被异议人在同行业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双方商标未构成近似,在市场上供存根本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五认。被异议商标是被异议人独创的商品品牌标志,并不是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摹仿和复制。异议人引证商标不是驰名商标,不受《商标法》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
裁定结果:
异议人已经注册的第802730号“万燕”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影碟机,电唱机,扩音器喇叭,音响管,扬声器音箱,扩音器,传声筒,(麦克风),话筒,安在电视上的娱乐机器............文字处理机”。被异议商标“锐能万燕”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传真机、复印机”等。被异议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为“万燕”,“锐能”只是对“万燕”的简单修饰,因此,双方商标主体相同,整体上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计算机;扬声器音箱;扩音器;麦克风”等与异议人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的原料、功能及销售渠道相同或近似,为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如获准注册于上述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及误认;被异议商标注册于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则不会造成混淆。异议人认为被异议人申请被异议商标时主观存在恶意,其行为属不正当竞争。异议人提供了双方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通知复印件,但是以上证据被许可人与本案被异议人名义部不符,因此,不能证明被异议人即为异议人商标被许可人,亦无法证明被异议人申请被异议商标主观存在恶意,对该项异议理由不予采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商标局裁定在“计算机、录音机、VCD、DVD”等商品上不予核准,其余商品注册申请予以公告。
案件评析:
本案中,被异议人的恶意没有被认定,原因在于在异议人提供的提供了双方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通知中的许可人的名称为江门市蓬江区锐能万燕电子产品有限公司,而被异议人的名称为江门市锐能万燕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三个字之差,导致无法认定被异议人是否具有恶意,该案件提醒我们提供的证据一定要严禁,设计被异议人名称变更前提供的重要证据,应当附加被异议人名称变更作为相应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