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商标异议

2005-02-24
“网易”商标异议
案件背景
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青岛市商标事务所代理青岛网易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724期商标公告第1400885号“网易”商标委托北京集佳商标专利事务所代理提出异议,商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
被异议人商标“网易”与异议人引1211888号注册商标“NETEASE及图”中英文含义相同,申请的服务类别和范围相同,足以引起民人们对服务提供者的误解和混淆。“网易”是异议人首创并长期使用企业字号,异议人及其“网易”形象已在中国互联网业中颇具影响,异议人享有无可争议的在先权利。被异议人翻译、模仿、抢注异议人已使用在先的商标,无疑具有借助异议人在同类服务上的知名度来扩大自身服务的影响的意图,构成了对异议人的不正当竞争,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商标局裁定
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1400885号“网易”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案情分析
被异议人商标“网易”与异议人引证的第1211888号注册商标“NETEASE及图”的英文部分含义相同,双方商标均核定使用于第42类“计算机出租,计算机程序编制,计算机软件设计及计算机硬件咨询”等服务项目上,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极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提供者产生误认。本案反映了目前有些人想利用网站的知名度搭便车,除了“网易”异议案外,我们还代理新浪网对他人抢注“新浪”商标也提出了异议,目前“新浪”商标案尚在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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