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佳律师事务所协助北京长城国际旅行社胜利维权
2006-03-12 2004年,北京阳光绿洲旅行社(以下简称阳光旅行社)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七二一公司)、北京长城国际旅行社(以下简称长城国旅)告上法庭,2004年12月2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集佳律师事务所戴福堂、周丹丹作为长城国旅代理律师积极应诉,倾力协助长城国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经过半年集佳与长城国旅的共同努力,2005年6月20日,北京市二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北京阳光绿洲旅行社的诉讼请求。
阳光旅行社对此判决表示不服,遂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然而,一直以来集佳与长城国旅对该案件进行了充分的准备工作,出具证据充足、确凿。2006年3月9日,北京市高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阳光旅行社上述请求,维持一审判决。至此,北京长城国际旅行社在集佳律师事务所的大力协助下胜利维护了企业的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