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佳律师事务所协助东方梅地亚置业有限公司积极应对诉前禁令 成功抗辩
2006-03-14 2006年3月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对梅地亚电视中心向法院申请诉前临时禁令,禁止北京东方梅地亚置业有限公司使用“东方梅地亚中心”名称销售其楼盘,禁止使用“东方梅地亚中心”名称发布其楼盘广告并撤回其已发布楼盘广告,禁止继续使用企业“东方梅地亚”企业名称一事,做出裁定。
在此之前,集佳律师事务所戴福堂、江早云作为北京东方梅地亚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沉着应对,积极抗辩,倾力协助北京东方梅地亚置业有限公司维护企业自身权益。
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梅地亚电视中心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集佳律师事务所协助北京东方梅地亚置业有限公司成功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