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佳律师事务所协助沈阳薇薇美容有限公司胜利维权

2006-05-25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沈阳薇薇美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薇薇”)与北京京都薇薇美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都薇薇”)的商标纠纷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京都薇薇的上诉请求,撤销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京都薇薇 JINGDUWEIWEI'商标注册予以维持”的第0532号裁定,并责令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将该件商标撒销注册。至此,这场历时4年的商标维权战终于划上了句号。

  沈阳薇薇美容有限公司创立于 1989年10月,秉承“唯美至上,经典为本;创新生活,追求卓越”经营理念,经过17年的开拓进取,沈阳薇薇现已发展成为一家集生活美容、美体为主,美容用品销售、专业美容学校、著名品牌代理、医疗整形美容、连锁美容机构等为一体的国内大型综合性美容企业,并在国内各类评选中屡获殊荣,企业知名度与信誉迅速攀升,作为企业自主创新知识产权重要组成部分的注册商标“ 薇薇 WEIWEI” 更是荣膺辽宁省“著名商标”称号。

  北京京都薇薇美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6年,该企业于2000年6月22日向商标局提出了“京都薇薇JINGDUWEIWEI”这一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于2001年10月14日被核准注册。

  1998年,沈阳薇薇的部分客户及代理商纷纷反映,一些薇薇美容院使用的化妆品是不合格产品。在调查后,沈阳薇薇发现,这些所谓的“薇薇”美容院都是“京都薇薇”在沈阳经营的分店。由于在 经营中使用“三无”等不合格产品,上述这些分店已被工商、卫生监督等经济执法机关依法查处。从 1998年起,京都薇薇就经常在众多媒体的广告宣传中突出使用“薇薇”商标及“W”的变形标识图形,在北京等城市不断设立连锁连营企业。针对京都薇薇误导消费者、及其对 沈阳薇薇的 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侵权行为的事实, 沈阳薇薇开始了一场历时四年的商标维权战。

  2003年2月, 沈阳薇薇美容有限公司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北京京都薇薇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因其违法行为给我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 500万元。当年9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并且同年12月依法宣判:被告京都薇薇公司构成了对原告沈阳薇薇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由其违法行为给沈阳薇薇公司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50万元。

  北京京都薇薇公司对此判决不服,遂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申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于2004年4月以沈阳薇薇公司已与2002年8月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因“京都薇薇JINGDUWEIEI”公司侵权提出争议为由,中止诉讼。

  2005年5月,针对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的0532号裁定,沈阳薇薇美容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裁定。

  2005年1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撤销被告第0532号裁定;将“京都薇薇JINGDUWEIWEI”商标撒销注册。

  京都薇薇公司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上述判决不服,遂又于 2006年3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针对京都薇薇公司的纠缠不休,沈阳薇薇公司表现出坚强的决心,公司上下一致信念,誓将维权保卫战进行到底,并作出决定:委托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作为其代理律师进行抗辩应诉。 2006年4月13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沈阳薇薇美容有限公司(简称沈阳薇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亚洲、戴福堂到庭参加了诉讼。 2006年4月1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京都薇薇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后,沈阳薇薇公司的代理律师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张亚洲律师认为: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沈阳薇薇公司和京都薇薇公司作为同行业不同的经营主体,分别使用的“薇薇”商标和“京都薇薇”商标是否构成了近似,是否会造成有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众所周知,商标最基本的功能在于区分商品 /服务不同来源,如果两个商标近似,则非常容易导致有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从而破坏正常的时常秩序。而在本案中,我们认为“京都薇薇”商标和“薇薇”商标构成了近似,同时由于京都薇薇公司在后注册的“京都薇薇”商标晚于沈阳薇薇公司在先注册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薇薇”商标,因此京都薇薇公司已注册的“京都薇薇”商标应当被撤销。根据京都薇薇公司官方网站介绍,该公司目前在北京有7家大型直营店,在全国各省市级城市有近百家特许连锁店。由于京都薇薇公司的“京都薇薇”商标被撤销,因此该公司自此以后将不得在有关商业活动中突出使用“京都薇薇”商业标识,因此京都薇薇公司及其众多的特许连锁店将面临着改换品牌的问题。

  由此事件,我们认为对于中国企业而言,知识产权问题应当充分被重视,否则更多的企业仍将重蹈覆辙。根据我们的了解,很多中国本土的企业更愿意关注产品的销售、市场的拓展和品牌的树立,而忽视了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一部分所涉及的复杂的法律问题。尤其对于特许经营的企业来说,由于其对品牌的依赖度很高,一旦品牌出现问题,则企业所有的付出将有可能丧失殆尽,同时众多的特许加盟店也将卷入无休止的法律纠纷。因此,如果企业能在品牌创建之初就前瞻性地意识到所可能带来的法律问题,及时咨询有关知识产权专业人员,并放弃对那些权利不稳定商标的使用,这样的企业才能走上良性健康发展的轨道。

  后记:

  2006年5月23日,沈阳薇薇美容有限公司董事长王俊山先生携工作人员专程赴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广大媒体公布整个案情的经过,并表达公司历时4年坚持维权的艰辛与必胜的信心,同时请广大企业以沈阳薇薇与京都薇薇的经验为鉴,充分认识知识产权问题对企业的重要影响,避免更多的企业因知识产权问题而陷入复杂、无休止的法律纠纷。中央电视台、《中国工商报》《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消费者报》《中国青年报》《中国商报》《法制日报》《北京青年报》《北京晚报》《法制晚报》《京华时报》《华夏时报》《新京报》《名牌时报》等数家媒体的记者参加了新闻发布会,并就相关问题采访了王俊山董事长和张亚洲律师。

  附:新闻发布会照片

  


  

  沈阳薇薇主持人发言

  

  


  

  沈阳薇薇王俊山董事长讲话

  

  


  

  

  集佳张亚洲律师向媒体介绍案情

  

  

  

  


  

  

  王董出示京都薇薇广告材料

  

  

  


  

  

  张律师出示两份商标

  

  

  


  

  

  发布会全景

  

  

  

  


  

  

  记者提问

  

  

  


  

  

  会后记者咨询

  

  

  


  

  

  张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记者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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