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佳律师事务所代理“欧珀莱”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一审胜诉
2007-01-04 近日,“欧珀莱”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由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集佳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原告一方资生堂丽源化妆品有限公司获胜。法院判决,被告杭州珀莱雅化妆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今后不得在其产品的包装、店面的装潢以及产品的宣传上以任何形式使用含有“欧珀莱”的文字和标志;在《中国消费者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万元。
原告资生堂丽源化妆品有限公司成立于1991年,是日本株式会社资生堂与北京丽源公司合资成立的一家化妆品公司。自1993年以来,原告一直致力于研究和开发专门适合于中国女性的“AUPRES欧珀莱”品牌系列化妆品,并于1993年3月在03类“化妆品、肥皂”等商品上获准注册“欧珀莱”商标。经过十多年的宣传和发展,“欧珀莱”商标已经为消费者广为知晓并认可,具有了很高的知名度。
本案中,被告杭州欧珀莱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化妆品上大量突出使用与原告“欧珀莱”商标非常近似的商业标识“珀莱、珀莱雅、珀莱美”等,原告提出被告构成对其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同时,被告还将“欧珀莱”商标完全相同的“欧珀莱”登记为企业字号,并在其生产、销售的化妆品及包装上大量使用“杭州欧珀莱化妆品有限公司”、“日本欧珀莱化妆品有限公司授权”、“日本欧珀莱研究所特别研制”等文字,其中“欧珀莱”文字与原告“欧珀莱”商标完全相同,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搭便车”故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原告的同业竞争者,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中的文字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字号,足以使消费者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是利用他人的商业信誉为自己的商品打开销路,争取消费者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