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2年,台湾桦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桦懋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第三人上海环茂工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茂公司”)、第三人上海环邦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邦公司”)涉及商标转让行政诉讼纠纷案,2007年11月16日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终审判决维持了之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一审判决,即撤销商标局关于涉案商标的两次核准转让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中,桦懋公司为台湾企业,桦懋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别在中国大陆设立了环茂公司和环邦公司。由于上述两公司设立时,桦懋公司委托他人所为,因此上述两公司后期管理大权也旁落。2002年环邦公司未经过桦懋公司许可,擅自将涉案商标转让给自己,又于2005年将涉案商标转让给环茂公司。
2005年,桦懋公司在针对涉案商标进行续展时才发现涉案商标已被非法转让。2006年2月,桦懋公司遂委托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针对涉案商标被非法转让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由于此案涉及事实复杂,而商标权的去与留关系到企业的兴衰,因此集佳律师事务所在接受此案后也审慎而为。经过持续的努力,2006年11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商标局关于涉案商标两次核准转让的具体行政行为。商标局、环邦公司、环茂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7年11月1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涉及事实众多,争议事项繁杂。例如由于涉案商标在2002年2月21日被核准转让,而桦懋公司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是2006年2月9日,则桦懋公司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是否已过诉讼时效?例如由于环茂公司和环邦公司均为桦懋公司法定代表人设立,则涉案商标的转让是否属于桦懋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例如涉及商标已经进行了两次转让,则桦懋公司是否有权针对涉案商标第二次转让提起行政诉讼。此案甚至涉及注册商标的转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等法律问题。得益于合作各方的通力协作,桦懋公司商标转让行政诉讼案终获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