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玉柴机器集团有限公司创建于1951年,是我国最大的内燃机生产基地,主要生产经营柴油机、润滑油等产品,是一家下辖25家参股、控股和全资子公司的大型企业集团,在中国普通机械制造行业百强企业中排行首位。“玉柴”商标在1992年和1998年也被评为广西省著名商标,并于2005年底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2003年,玉柴集团发现广东茂名某润滑油公司在4类“润滑油”产品上申请了“柴王”商标,遂委托北京集佳公司代为提起商标异议申请。接受委托后,集佳公司指派法律部赵雷律师作为主办律师,对案件进行详细的调查,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经过收集大量的证据材料,赵律师提出:玉柴集团公司在多个类别产品上注册了“玉柴”、“王柴”、“柴王”、“五柴”、“柴玉”、“yc”、“yuchai”等商标,目的就是避免他人企图通过稍加改动傍名牌。本案中,被异议商标“柴王”与“玉柴”、“王柴”商标相比较,仅仅是少了一点、顺序相反的细微差别,构成近似商标。另外,查询结果显示,被异议人在“润滑油”上同时申请了“金玉”、“金柴”等文字商标以及“yc”变形的图形商标,组合起来使用即为“金玉柴王”以及“金玉柴”,其中突出了与玉柴集团完全相同了“玉柴”文字,可谓“构思精妙”,其用心可见一斑。据查,异议人为紧邻玉柴集团所有地——广西玉林的广东茂名的同行业企业,对于同行业中的著名品牌“玉柴”必然是明知的,却仍然在“润滑油”产品上申请如此近似的商标,目的非常明显,就是要依靠“玉柴”的极高知名度,达到混淆消费者,扰乱市场,获得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被异议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不正当竞争的目的,侵犯了玉柴集团的合法权利。
近日,国家商标局下发裁定,支持了集佳公司提出的意见,认定“柴王”商标与在同一种商品上已经注册的“玉柴”商标构成近似,不予核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