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佳律师事务所代理美国“爱宝”商标行政诉讼案二审胜诉

2008-04-07

自2002年中国广交会开始,美国“爱宝”公司与湖南神力公司一直存在着关于“ABRO”商标的争议。湖南神力于2002年6月提交了“ABRO”商标申请,美国“爱宝”对此向中国商标局提起商标异议。湖南神力公司不服商标局于2004年9月8日做出的驳回其在16类申请的ABRO商标,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一中院审理后做出维持商标局裁定的判决。湖南神力公司对此判决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32008年2月19日,北京高院公开审理此案,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对爱宝公司的“ABRO”商标在16类是否构成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展开了法庭辩论。作为美国“爱宝”公司的代理律师,集佳律师事务所桂庆凯律师仔细研究了案情,代理此案。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湖南神力”的上诉,维持原判.

  美国“爱宝”成立于20世纪70年代,英文名称的显著部分为“ABRO”,其“ABRO”商标使用时间长、范围广。通过爱宝公司长期的使用,配合大规模的宣传推广和销售,“爱宝”品牌近年来在中国大陆已颇具影响,在业内更发展成为比较知名的品牌。因为假冒产品,每年会给美国“爱宝”公司造成1000万美元以上的损失。这对一个依赖品牌维护市场的公司来说,是非常可怕的。不仅是经济上的损失,更重要的是,如果假冒品泛滥,那么市场就会失去判断能力,无从识别真假,只能选择全部拒绝,这样的后果就是,“爱宝”的品牌将最终变成假货的代名词,会被市场抛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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