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佳律师事务所代理定制电子设计安装协会“cedis”商标争议行政诉讼案胜诉

2014-01-16

近日,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桂庆凯律师、赵雷律师代理的原告定制电子设计安装协会诉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丁泽华商标争议行政诉讼案件,已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并做出胜诉判决,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法应予撤销。

  本案中,争议商标由第三人丁泽华于2005年7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09年1月28日获准注册。争议商标名称“cedis”,是加纳共和国基本货币单位“cedi”的复数形式。原告定制电子设计安装协会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随后,定制电子设计安装协会委托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争议行政诉讼。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争议商标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中国公众可能对加纳共和国及其货币单位不甚了解,但该国货币单位为该国的重要政治、经济事项,其作为商标加以注册和使用,容易造成不良影响。法院为此支持了原告定制电子设计安装协会的诉讼请求,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撤销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并判令其重新做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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