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佳律师事务所十大知识产权案件评选委员会本着客观、中立的原则,经过初选、复选以及评议,最终从2015年度集佳代理的众多知识产权保护案件中筛选出了十件典型案件,该十件案件涉及商标侵权、专利侵权、专利无效、商标授权确权、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著作权侵权等领域。这十件案件具有较强的法律适用的典型意义和较大的社会影响,充分地体现了2015年度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水平,体现了诉讼代理团队的专业水准,同时也为与之类似案件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维权范本。其中中华化工与欧洲某大型化工企业专利纠纷案一审,法拉力驰名商标纠纷案一审曾入选2014年度集佳律师事务所十大知识产权保护案例,2015年上述两案件二审裁判已出,该两案继续入选2015年度集佳律师事务所十大知识产权保护案例,尤可见该两案影响之巨。
TOP1:中华化工VS. 欧洲某大型化工企业
关注度:★★★★★
案由:“香兰素”生产方法专利侵权案件
集佳代理:中华化工
审理法院:荷兰海牙上诉法院
上榜理由:
2015年11月24日,广为业界关注的欧洲某大型化工企业诉中华化工专利侵权纠纷由荷兰海牙上诉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了欧洲某大型化工企业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了海牙地区法院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的一审判决,至此中华化工在这场海外专利诉讼中大获全胜。2014年8月6日,总部位于欧洲的某大型化工企业,利用其拥有的 EP2222627B1欧洲专利,针对位于浙江嘉兴的中华化工及另一中国企业提起专利诉讼,要求海牙地区法院签发跨国界禁令(Cross Board Injunction),即禁止中华化工停止在该欧洲专利所指定的全部国家销售香兰素。面对欧洲某大型化工企业指控,中华化工积极应诉,最终选定Simmons-Simmons律师事务所荷兰办公室的律师与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组成的律师团全力应诉,律师团提供大量证据材料证明了欧洲某大型化工企业的 EP2222627B1欧洲专利不具有创造性,中华化工所采用的生产方法不构成专利侵权。2014年11月21日,荷兰海牙地区法院P.H.Bloc法官作出裁决,认定涉案专利不具备创造性、应当予以无效,驳回欧洲某大型化工企业的全部诉请,并要求欧洲某大型化工企业支付中华化工付出的律师费29.8万欧元。欧洲某大型化工企业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海牙上诉法院,并在二审过程中,进一步对其权利要求书进行了缩窄性修改,以克服一审判决对涉案专利全部权利要求缺乏创造性的认定。需要说明的是荷兰专利法对于专利权利要求的修改限制较为宽松,这种修改不仅在一审程序中可以进行,在二审程序中也可,而且也允许将说明书中的内容加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015年4月24日,此案在海牙上诉法院进行了一整天的开庭审理,最终海牙上诉法院M.Y. Bonneur,R. Kalden以及C.J.J.C van Nispen三位法官作出二审判决,再次确定欧洲某大型化工企业的涉案专利缺乏创造性,驳回其上诉请求,并判令欧洲某大型化工企业承担中华化工共约60万欧元的一审、二审律师费。与此同时作为反制措施,中华化工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针对欧洲某大型化工企业提出了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诉讼,两起案件一外一内致欧洲某大型化工企业陷入十分被动的诉讼局面。本案是中国企业海外积极应对专利侵权指控并取得全面胜诉的典型案例。近年来,随着中国企业业务领域不断扩张,国际竞争力日益增强,海外频频遭遇知识产权诉讼的新闻也屡见报端。欧洲作为中国企业产品的主要出口地之一,许多当地同行业巨头都将注意力投向发展势头良好的中国企业,意图通过欧洲专利向中国企业发难,且由于欧洲的部分法院(如审理本案的海牙法院)可以通过“跨国界禁令”的方式,判令被告停止在欧洲专利所指定的全部国家停止侵权,因此,中国企业需要对知识产权保护格外重视,依次为企业自身在国外的顺利发展保驾护航。
TOP2:法拉力(FERRARI)VS. 法拉利(眼镜)
关注度:★★★★★
案由:“法拉利FALALI”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诉讼
集佳代理:法拉力公司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榜理由:
该案是司法保护境外驰名商标的典型案例。本案中争议商标“法拉利FALALI于1997年6月18日申请注册,于1998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眼镜等。事实上根据法拉力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一审法院已经认定了法拉力公司的中文商标法拉力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达到驰名程度,在此前提下考虑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整体视觉效果相近,因此争议商标已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眼镜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等商品,均属于日常生活经常接触的物品,在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争议商标的注册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或者淡化引证商标的显著性,损害了法拉力公司的合法利益。虽然本案中法拉力公司针对争议商标提出撤销距离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已超过了5年,系第9年时才提出,但考虑到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法拉力在中国境内相关公众中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为驰名商标,也进一步考虑到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人主观上显然具有攀附和搭便车、傍名牌的恶意,故法拉力公司针对争议商标提出撤销可以不受5年争议期的限制。事实上对于多数知名品牌而言,如果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关联或者非关联类别被注册,不但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甚至可能妨碍自己商业运营的多元化发展。这对于在境外已经知名、待进入中国市场的品牌而言尤甚。要减少、避免此类争议,一方面要求商标权利人对其业务和市场做出具有远见的合理预期,另一方面也要求知识产权律师对权利人各个关联案件进行策略性的全面分析和把控,促进商标行政和司法部门做出真正符合事实情况的裁判,实现商标管理秩序与诚信原则保护的个案平衡。
TOP3:搜狗VS. 百度
关注度:★★★★★
案由:涉及灵犀输入法不正当竞争案件
集佳代理:搜狗公司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上榜理由: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是搜狗灵犀输入法以下拉提示词形式提供搜索候选,当用户点击搜索候选即进入搜狗搜索结果页面,那么这一行为是否会造成用户对搜索结果来源的混淆,是否构成流量劫持,进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构成不正当竞争。2014年底,百度公司发现网络用户在安装搜狗灵犀输入法客户端软件后,当使用“搜狗灵犀输入法”在百度搜索引擎的搜索框中输入关键词进行搜索时,搜狗灵犀输入法会自动弹出与搜索关键词相关词汇的下拉菜单,当网络用户点击搜狗灵犀输入法的下拉菜单中任意一个相关词汇后,将会自动跳转至搜狗公司经营的搜狗搜索(www.sogou.com)的相关搜索结果页面。对此百度公司认为上述行为故意仿冒、混淆搜索框和搜索结果,搭便车以劫持百度流量,是对百度公司明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于是百度公司将搜狗公司诉至海淀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海淀区法院仅仅认为搜狗灵犀输入法提供垂直结果和搜索关键词的设置方式存在一些问题。但对于百度公司诉称的搜狗公司通过搜狗灵犀输入法劫持百度公司搜索引擎流量的诉求不予支持,同时海淀法院进一步认为输入法与搜索功能的结合,可以给用户提供更多、更人性的选择,促进提供搜索服务的各方经营者竞相改善服务以带来更好的用户体验,这充分地体现了自由竞争的活力,亦是消费者的福利所在。另外搜狗公司也已就搜狗输入法与搜索引擎相结合的这项技术申请了专利,这在一定程度上亦佐证了该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技术进步,属于典型的技术创新。由于搜狗输入法及百度搜索引擎均在各自领域内占有很高的市场份额,因此基于这两款产品发生的纠纷广为社会各级关注,而本案的裁判结果也为进一步厘清双方市场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TOP4: 矽力杰VS. 顾某
关注度:★★★★★
案由:“一种LED驱动器的控制电路及其控制方法”专利无效宣告行政诉讼
集佳代理:矽力杰公司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榜理由:
矽力杰公司是一家总部位于美国硅谷的高科技公司,2013年12月在台湾地区上市。矽力杰的产品以电源管理IC产品为主,应用面涵盖消费性电子、工业用产品、资讯产品与网路通讯4大领域,尤其在LED驱动芯片领域享有盛誉。矽力杰公司研发的新技术,即专利号为 ZL201010619845.0,发明名称为“一种LED驱动器的控制电路及其控制方法”的发明专利,采用了更简化的电路结构设计,增加了驱动电路的稳定性和使用寿命,提高了电源的工作效率。该专利所涉的新技术引起了业内同行的高度关注。在该专利授权后仅一个月,顾某就针对上述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2014年9月2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不具有创造性为由,宣告该专利全部无效。矽力杰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专利复审委的无效决定。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支持了矽力杰的全部诉讼请求,撤销了被诉决定。专利复审委和顾某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过审理北京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虽然从客观事实上讲,矽力杰在本案中有着充分的胜诉理由,但是由于本案涉及一种LED驱动控制电路的创造性判断,技术复杂难懂,因此如何在诉讼中将复杂问题简单化,使审理法官在很短的时间内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就成为关键中的关键。为此本案诉讼团队与矽立杰技术团队共同对案情的每一个细节均进行分析与讨论,通过类比方式,将专利涉及的技术编排成普通人员熟悉的内容,将晦涩的技术语言转化为生动活泼的生活语言,将技术限定以耳熟能详的故事进行描述,力求使没有任何电学背景的人员都能充分理解涉案技术事实。因此本案探索出的技术事实描述方式对于其他专利案件具有好的借鉴意义。
TOP5:中国某大型铜企VS. 欧洲某跨国企业
关注度:★★★★★
案由:技术合同国际仲裁与反垄断
集佳代理:中国某铜企
审理机构:国际仲裁院(仲裁地点为新加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榜理由:
该案系中国铜业勇于技术创新,利用法律和国际规则维护自身权益,打破国外技术垄断的典型案例。本案涉及的欧洲某跨国企业是一家拥有上百年技术积累的技术提供商,在铜冶炼领域具有技术垄断的地位。基于最初签订的技术协议,欧洲企业和中国铜企共同合作完成了一期工程建设,一期工程顺利运行。中国铜企二期准备扩大产能,为此需要向欧洲企业购买一项关键技术设备,由于欧洲企业拥有该技术设备的专利权,并基于其拥有的专利权和垄断地位向中国铜企提出了过高的条件,以至于中国铜企无法承受,于是不得已中国铜企自主研制了一项工作原理和工艺流程完全不同于欧洲企业专利技术的新型技术,并成功在二期生产中得以应用,且完全满足了二期产能的需求,且中国铜企自主研发的该技术也成功获得了中国发明专利权。由于中国铜企研发的该新型技术效果良好且价格公道合理,国内铜业领域的同行均有意从中国铜企购买该新型技术。与此同时欧洲企业却根据双方最初的技术协议主张该新型技术的独家销售权应由其享有。为此双方经过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于是欧洲企业基于此前的技术协议向位于新加坡的国际仲裁院提出仲裁,要求获得该新型技术的独家对外销售权,试图继续控制和垄断铜业技术市场。中国铜企基于对契约、法律和国际规则的尊重,在有理有节有据地应对仲裁的同时,充分分析了技术协议中限制竞争的条款及欧洲企业在全球拥有的市场支配地位,从而得出欧洲企业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附加了不合理的交易条件,限制了技术进步和竞争,违反了中国反垄断法。基于此中国铜企针对欧洲企业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反垄断诉讼,诉称欧洲企业违反了中国反垄断法,并针对其垄断行为给中国铜企造成的损害提出索赔,据悉这是山东高院受理的第一起反垄断纠纷案件。在国际仲裁和反垄断诉讼的双重背景下,欧洲企业权衡利弊后再次启动与中国铜企的谈判,最终欧洲企业同意修改涉嫌违反中国反垄断法的技术合同条款,撤回国际仲裁请求,至此中国铜企依法全面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当前在已签署的诸多技术进口协议中既存的大量不合理条款对国内技术引进方造成重重困扰,但如能够像本案的中国铜企一样应对合理,技术引进方还是能够很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技术输出方一并实现双赢。
TOP6:汇源果汁VS. 汇源罐头
关注度:★★★★
案由:侵犯汇源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
集佳代理: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榜理由:
本案中案外人早在1985年就注册了“汇源及图”商标,核定商品为水果罐头等,该注册商标经过多次转让最终由北京天之高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持有。1992年汇源果汁成立,汇源品牌经过使用和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2002年首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2010年-2012年天之高公司将其持有的1985年注册的“汇源及图”商标中的“汇源”二字拆分后又分别进行了申请注册,核定商品仍为水果罐头,最终也都注册成功。本案被告菏泽汇源罐头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原注册资本金500万,后增资至1亿元,菏泽汇源成立后从天之高公司获得了最新注册的汇源文字商标的许可使用权,于是菏泽汇源开始大量生产、销售汇源牌水果罐头。2014年汇源果汁针对菏泽汇源使用汇源商标,使用包含有汇源字号的企业名称涉嫌侵权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2015年7月山东高院做出判决认定菏泽汇源构成商标侵权、构成正当竞争,并判决菏泽汇源赔偿汇源果汁经济损失300万元。基于山东高院上述判决,汇源果汁又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无效,请求撤销天之高公司持有的最新注册的汇源文字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考虑到汇源果汁已系驰名商标,且山东高院已判决使用在水果罐头产品上的汇源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事实,于2015年12月作出裁定撤销天之高持有的汇源注册商标。汇源果汁诉菏泽汇源案件代表了目前商标侵权及涉及标识类不正当竞争案件新的发展形态,这类案件中被控侵权产品往往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同,双方所经营的领域也不同,因此需要认定原告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同时被告还持有所在领域内的注册商标,因此这类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难度急剧增加,且从目前统计看这类案件已呈高发、多发态势。
集佳律师事务所十大知识产权案件评选委员会本着客观、中立的原则,经过初选、复选以及评议,最终从2015年度集佳代理的众多知识产权保护案件中筛选出了十件典型案件,该十件案件涉及商标侵权、专利侵权、专利无效、商标授权确权、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著作权侵权等领域。这十件案件具有较强的法律适用的典型意义和较大的社会影响,充分地体现了2015年度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水平,体现了诉讼代理团队的专业水准,同时也为与之类似案件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维权范本。其中中华化工与欧洲某大型化工企业专利纠纷案一审,法拉力驰名商标纠纷案一审曾入选2014年度集佳律师事务所十大知识产权保护案例,2015年上述两案件二审裁判已出,该两案继续入选2015年度集佳律师事务所十大知识产权保护案例,尤可见该两案影响之巨。
TOP7:华硕电脑VS. 孙某
关注度:★★★★
案由:“便携式智能工具输入输出扩展设备及其配套设备”专利无效宣告
集佳代理:华硕电脑
审理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上榜理由:
该案件是作为世界知名公司华硕电脑在中国的首个专利诉讼案件。 华硕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创立于1989年,为全球最大的主板制造商,并跻身全球消费型笔记本电脑品牌三甲之列。国内专利权人孙某以华硕电脑公司的便携式电脑产品侵犯其所拥有的名称为“便携式智能工具输入输出扩展设备及其配套设备”专利权为由将华硕电脑公司起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华硕电脑被诉后作为反制措施针对孙某持有的专利提出宣告无效。虽然孙某持有的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貌似涉及电子领域,但其技术方案要点实际上仅仅涵盖了一种扩展小型电子设备的显示或输入的理念,其要求保护的内容主要是简单结构,而相关电子及通信模块均为电子领域常规功能模块并属于公知技术。最终经过对现有技术的检索成功查找到了能够否定上述专利创造性的对比文件,并结合多篇对比文件分析评价了涉案专利的全部17项权利要求。2015年5月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无效宣告决定,决定认为一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篇现有技术证据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该现有 技术证据不存在不能结合该公知常识的相反教导,且这种结合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技术方案相对于该现有技术证据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最终专利复审委宣告上述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如此一来与其相关联的专利侵权诉讼中,上海一中院也驳回了孙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作为华硕电脑在中国大陆的首个专利诉讼,其裁判结果在便携式电脑技术领域具有标志性意义。
TOP8圣象地板VS. 圣象维纳斯
关注度:★★★
案由:侵犯圣象注册商标专用权
集佳代理:圣象集团
审理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榜理由:
“圣象”系中国地板及家居行业的领军品牌。早在1995年圣象集团即在第19类地板商品上申请注册“圣象”、“POWER DEKOR”等系列商标,经过圣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长期而广泛使用和宣传,圣象在相关市场和消费者心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其中第1002957号“圣象及图”商标更是多次在行政及司法程序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最近一次是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案件中依法认定圣象为驰名商标(本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2013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件)。自2012年以来,圣象集团发现北京森泰木业有限公司、湖北道博木业有限公司、湖北艾文迪木业有限公司、武汉舵落口物流有限公司和个体工商户陈林联合经营“圣象维纳斯”品牌的地板,随后圣象集团在武汉、西安、贵阳、昆明等多地建材市场针对侵权产品进行购买并做了公证保全。2014年,圣象集团以上述企业及商户侵犯圣象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经审理武汉中院依法判决上述被告的被诉行为侵犯了圣象集团在先知名的圣象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判决上述被告共同赔偿圣象集团经济损失220万元。后该案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从当前初步统计看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中,整体判赔额还是偏低,因此本案件最终确定的220万元的赔偿在同类案件中算是较高的。
TOP9:伍伍壹VS. 拍拍贷
关注度:★★★
案由:侵犯“拍拍贷”注册商标专用权
集佳代理:拍拍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榜理由:
P2P即“peer-to-peer”或“person-to-person”是近几年来在互联网上兴起的一种个人对个人的民间借贷融资模式,简称为“网络借贷”。2006年底,曾在微软担任安全技术主管的顾少丰和几个合伙人开始投资组建中国第一个从事P2P个人信用借贷的网站,取名 “拍拍贷”,英文为“ppdai”。由于拍拍贷是中国第一家网络民间借贷平台,因此自创立初始就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关注,2007-2012年期间,拍拍贷被包括中央电视台、上海电视台、《解放日报》、《南方周末》、《福布斯》、人民网、腾讯网、 搜狐网、新浪网、全景网、凤凰网、网易、英国路透社等众多媒体多番报道,并获得了诸多荣誉,但因种种原因“拍拍贷”商标一直未获注册。2009年2月,张某实际控制的广州市某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3万元)抢先向中国商标局申请注册了“拍拍贷ppdai” 商标,指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36类中的“金融服务”等,该商标于2010年9月被核准注册。2013年6月,该商标转让给张某实际控制的另一家公司即本案原告合肥伍伍壹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2012年12月,合肥伍伍壹公司以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拍拍贷公司,要求判令拍拍贷公司停止在其网站及公司名称中使用拍拍贷ppdai字样,经过审理2014年8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在涉案商标申请注册之前,拍拍贷网在类似服务上使用的拍拍贷ppdai标识已经具有一定影响,且在相关公众中已经产生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根据最新修改的《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合肥伍伍壹公司无权禁止拍拍贷公司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故判决驳回合肥伍伍壹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经过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是2014年5月1日新《商标法》正式施行后,涉及互联网P2P行业首例适用新《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在先使用权”作出裁判的案件,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判决后《解放日报》、《文汇报》、《法制日报》、《中国证券报》、《劳动报》、《上海法治报》、《时代报》、《申江服务导报》、东方网、和讯网等媒体都对此案进行了报道。
TOP10: 盛世骄阳VS. 动艺时光
关注度:★★★
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
集佳代理:动艺时光公司(时光网)
审理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上榜理由:
北京动艺时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国内著名的影视资讯和服务公众平台“时光网”的运营商,其与爱奇艺、搜狐视频等正版影视内容平台商合作,在各个影片资讯页面提供正版视频在线观看的地址超链接,用户点击相应链接后即可直接跳转到爱奇艺、搜狐视频网站的对应正版授权影片页面进行观看。其中,“嘻游记”影片信息网络传播权人北京市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起诉时光网称,其与爱奇艺公司签订的影片授权协议中约定,爱奇艺公司“不得以各种方式……授权或许可第三方以任何方式使用授权节目”,包括“在第三方平台进行推广并链接回爱奇艺公司网站播放及观看”的情况。因此盛世骄阳公司主张时光网在影片资讯页面设链是对其作品的超授权范围使用,动艺时光公司存在过错并构成侵权。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动艺时光公司与爱奇艺公司的合作超出了盛世骄阳公司与爱奇艺公司使用协议约定的范畴,不具有合法前提并构成侵权。上诉后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链接行为本身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行为,知识产权遵循权利法定原则,权利人与被许可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具有相对性,不得对抗第三人,据此撤销了一审判决并驳回了盛世骄阳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在互联网多种链接或深度链接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多发的今天,就我国法律对链接行为进行认定和评价的标准进行了厘清,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典型意义;而其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的边界的明确,在现实中也保障了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探索并优化其公众服务的合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