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田状告力帆商标侵权,索赔2500万

2003-11-18

昨天上午,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携旗下的五羊、新大洲、嘉陵3家中国公司坐上法庭的原告席,指控北京重庆力帆摩托车厂和力帆实业集团及北京自立自强摩托车商店的业主曹某侵犯了本田“HONDA”的商标专用权,提出三被告共同赔偿2500余万元的索赔要求。

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聘请的商标代理人在法庭上说,2000年12月27日,他们在某商城购买了“力帆LF100-4”和“力帆LF110-B”摩托车各一辆,发票上盖的是北京自立自强摩托车商店的印章。这两辆车正产自第二和第三被告,车上带有“HONGDA”标志,与本田著名的“HONDA”商标相比只多了一个“G”。这种行为将误导消费者认为标有“HONGDA”的摩托车与本田有什么联系,侵犯了“HONDA”在中国的商标专用权。

昨天上午的庭审中,第二被告力帆摩托车厂没有到庭,法院对其缺席审理。第一被告北京自立自强摩托车商店的业主曹某和第三被告力帆实业集团的代理人主要对此案的程序部分发表答辩意见。他们提出两辆摩托车分别为两家独立法人的公司所生产,应为两个诉讼。此外,原告中本田旗下的三家公司与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的诉讼标的不同,不能成为此案的共同原告。据此,他们认为此案程序违法,拒绝质证和对实体部分做出答辩。

听完被告的答辩意见后,审判长宣布休庭15分钟,合议庭对程序部分进行评议。当法官再次进入法庭后,审判长一一驳回了被告提出的程序方面的异议,认为此案程序部分没有违法,两个案件可以合并审理。

昨天下午,此案继续开庭审理。在双方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后,审判长宣布此案择日再开庭进行法庭辩论等环节。

 

相关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