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华诉长虹商标侵权,索赔50万元

2004-02-05

2003年在彩电业炒得沸沸扬扬的厦华诉长虹商标侵权案又有新的发展,2月3日上午,上海市二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诉状中,厦华以商标权被侵犯为由,起诉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工商超市有限公司,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据了解,去年8月20日,厦华曾在北京、上海、广州和厦门四地法院同时起诉长虹,称2001年2月厦华申请注册了“CHDTV”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九类电视机等商品。然而厦华发现,长虹经销的多种规格数字电视机在其产品宣传彩页、用户手册、包装箱等上使用的商标,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已构成商标侵权。去年9月19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做出批复:“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高清晰度电视机产品显著位置使用‘长虹’、‘CHANGHONG’等注册商标,以‘HDTVReady’标示该产品为高清晰度电视机,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误购,其行为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所述的正当使用行为。”两大巨头之争才暂时平息。

厦华新闻发言人孙光荣昨天表示,国家工商总局裁定包括三点内容:厦华注册的“CHDTV”商标合法有效;“长虹”、“CHANGHONG”等注册商标,以“HDTVReady”标示该产品为高清晰度电视机,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误购。但实际上对厦华诉长虹在商标“CHDTV”中大写的“C”这个敏感问题并没有明确答复。此次开庭相信法律部门会给予公正的裁决。

而长虹新闻发言人刘海中昨天也表示,国家工商局对此事已有明确批复,长虹并不构成侵权,厦华此举无非是为了提高品牌的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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