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2日,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和深圳市上菱电梯有限公司的商标侵权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海市台菱电梯有限公司和台安电梯有限公司分列第二第三被告。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如下简称三菱公司)诉称,2002年2月其在与深圳鸿基物业管理公司洽谈电梯维修保养合同时,发现某大厦内的三菱电梯竟系假冒产品,于是三菱公司向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报案,闵行分局经侦支队在受理后即对嫌疑人深圳市上菱电梯有限公司(如下简称上菱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公安部门查明,上菱公司和深圳鸿基物业管理公司在1998年9月签订了电梯供货安装合同,约定由上菱公司向物业公司提供三菱电梯,但是经检验,上菱公司最终提供的却是一台贴有假冒三菱商标的其它品牌的电梯,鸿基公司惊呼上当。
类似的情况还发生在深圳观澜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盛世房地产公司等身上,在洽谈的过程中,被告上菱公司都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用户保证所购电梯为三菱品牌,而最终提供的却是由第二第三被告上海市台菱电梯有限公司和台安电梯有限公司生产的“台菱”品牌。
三菱公司认为,三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对自己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的侵犯,第一被告不仅在《报价书》的首页公然印有原告的商标,还在“台菱”的背后以括号的形式标明“台湾三菱”的字样,并且,在落款的位置也写有“上海三菱电梯销售部”的内容。
在昨天的庭审中,第一被告对原告的指控予以否认,认为自己并没有假冒过原告的注册商标,但是对在员工名片上印刷“三菱”的字样等行为表示认可。而第二被告的代理人(其在第三被告中担任管理岗位)则称台安公司曾经生产过100多台和三菱电梯十分相似的产品,但是就本案而言,主要负责销售的第二被告台菱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因为法人代表更换的关系,第三被告对大量的问题均以“不清楚”作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