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注重保护地理标志商标

2004-07-03

地理标志的保护是近年来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议题之一,人们对其认识程度也日益提高。我国自1994年开始将地理标志纳入了商标法律体系予以保护。2001年修改《商标法》时,进一步肯定和完善了这种保护制度,使我国的地理标志保护达到了与有关国际规则相适应的水平。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予以注册,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到法律保护。

商标局局长安青虎指出,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业收入,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从城市向农村延伸,积极做好农产品注册与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对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商标局将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宣传工作,鼓励更多符合条件的地理标志申请注册证明商标,同时还将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地理标志注册申请的审查,加大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力度,切实维护地理标志注册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截至今年5月底,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共核准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11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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