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华诉长虹商标侵权案”7月19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并作出判决:厦华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驳回,长虹公司所使用的标识与“CHDTV”既不相同也不相似,属正常使用。判决书内同时认定,由于厦华电子公司“CHDTV”商标包含了国家标准中确定的技术术语英文缩写“HDTV”,故无权禁止他人正常使用。据悉,这是继本年3月9日厦华诉长虹商标侵权上海败诉之后的再一次败诉。至此,厦华四地(北京、上海、广州、厦门)起诉长虹商标侵权案中前两大城市已对“HDTV”使用权争夺一事给予了明确结论。
厦华诉长虹商标侵权案一事曾被舆论评价为“对数字电视市场的争夺”。数字电视产业作为目前国内最具市场前景及丰厚利润项目,已吸引了全球众多著名电器制造商参予市场的激烈争夺。在这场角逐中,有凭借技术和标准优势占据国内主要市场份额的,如长虹、康佳等企业。据称长虹从1996年就开始数字产品的研发,2002年CHD系列高清电视累计销售500余万台,占同类产品市场份额30%以上;也有从出口贸易转攻国内市场的,如厦华。因此,厦华想要迅速在国内市场造势、扭亏,从实力强大的竞争对手口中抢夺市场份额,向行业龙头挑战就成为它的不二选择。
但事态发展显然与厦华的如意算盘不合。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相继作出长虹使用图案标识属于正当使用,不构成对厦华商标侵害的判决,厦华欲意凭借“CHDTV”的注册商标进行专用名垄断,扼制同行的意图只能中途流产。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更加明确地指出:“‘HDTV’是本行业中技术术语—“高清晰度电视”的英文缩写,已作为国家标准予以明确,故厦华电子公司在行使“CHDTV”注册商标专用权时无权禁止他人正常使用。”
专家分析认为,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和面对高端产业,行业企业应该识大体、顾大局,团结起来,共同努力实现全行业产业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