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受媒体及社会各界关注的北京宝马汽车有限公司与德国宝马公司授权维修商北京燕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企业名称权纠纷案日前结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北京燕宝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书面向北京宝马公司赔礼道歉。
据介绍,北京燕宝公司在未取得北京宝马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印有“北京宝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字样的标牌,侵犯了北京宝马公司的企业名称权。2004年8月,北京宝马公司委托律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北京燕宝公司停止侵权行为。
北京宝马公司的代理律师马翔向记者介绍说,北京宝马公司于1992年5月29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名称即为“北京宝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并连续使用至今,该名称权合法有效。企业的名称权、商标权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根据《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审理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名称与商标冲突的解决应当遵守保护在先权的原则。尽管德国宝马是一家知名公司,但德国宝马公司1995年才在中国取得“宝马”商标专用权,比北京宝马公司登记注册时间晚了三年,北京宝马公司在先的企业名称权应得到法律保护。
此案是北京宝马公司与德国宝马公司的第二次基于企业名称权及商标权的交锋。在此之前,北京宝马公司和德国宝马公司之间曾围绕“宝马”能否作为企业名称使用而起过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