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标权被罚8万元
2006-02-07 “AS林内”VS“林内”
上海好运达电器有限公司仿冒“林内”品牌,在自己生产的煤气灶、油烟机等上印上了“AS林内”的商标,受到了法律的严肃制裁。日前,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制裁决定,对该企业罚款8万元,并一审判令其停止侵权,销毁现存商品及侵权标识。
原告日本林内株式会社以生产燃气热水器、燃气灶具、抽油烟机等而著名。1987年开始,原告先后将“林内”、“Rinnai”及“Linnei”在中国注册为商标,后又独家许可给上海林内有限公司使用。2004年9月,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仑分局查明,该市某厨具行购进标有“AS林内”商标、生产单位为“上海好运达电器有限公司”的侵权油烟机1台、煤气灶2台、保洁烘碗机1台,并在店内销售,遂对该商行作出了相关行政处罚。生产商好运达公司因此也被林内株式会社告上了法庭。林内株式会社要求好运达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停止生产、销售并销毁所有标注侵权标识“AS林内”的侵权产品、包装及产品目录,并诉请法院认定“林内”为中国驰名商标。
法院经审理认为,好运达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制造的抽油烟机、煤气灶、保洁烘碗机产品上和外包装上均使用“AS林内”标识,以一般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认知,“AS林内”与“林内”两个标识在相同商品上使用,容易使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产生混淆,或者误认为两个不同经营者之间存在某种关联,故好运达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林内”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信息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