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中石化”侵权生产醋酸赔偿美商两千万新台币
2006-02-08 中国台湾网2月8日消息据台媒报道,台湾“中国石油化学工业开发公司”,未经美国瑟兰斯国际公司专利授权,私自在高雄县大社乡工厂生产醋酸,经瑟兰斯公司委托台湾律师打民事官司索赔,高雄地方法院7日判处台湾“中石化”败诉,须赔偿瑟兰斯公司2382万余元新台币。
据报道,原告美国瑟兰斯国际公司向高雄地方法院指控,该公司是取得台湾发明专利第27572号“由甲醇与一氧化碳制造醋酸的方法”的专利权人,专利期自1987年9月16日起至2002年9月15日止,并延展至2005年4月3日。
瑟兰斯国际公司指出,台湾“中石化”在未经该公司授权下,擅自于1990年11月12日起至12月20日止,长达39天期间,在其位于高雄县大社乡的醋酸工厂,利用该公司专利生产方法进行生产醋酸,进而侵害该公司的专利权,并取得至少3007万余元新台币的利益,因此要求台湾“中石化”赔偿两倍的损害额。
高雄地方法官宁馨认为,经调阅美国孟山都公司研发醋酸制程专利及与台湾“中石化”授权契约等相关事证查证,认定美国瑟兰斯国际公司索赔有理由,并以每吨2966.4元新台币计算,判处台湾“中石化”赔偿瑟兰斯公司2382.3150万元新台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