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不理"之争尘埃落定 济南方善意使用无需赔偿
2007-11-21 引人注目的天津和济南两地“狗不理”之争有了最终结果。日前,山东省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济南天丰园饭店使用“狗不理”三字有其历史渊源,不存在侵权的主观恶意,因此不需承担赔偿责任,但要停止在宣传牌匾、墙体广告等其他形式中使用“狗不理”三字做宣传。
狗不理集团公司在一审中诉称,原告发现被告长期以来冒用“狗不理”名义从事餐饮经营活动,将其“狗不理”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号使用,因而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6.5万元。济南中院一审认为被告不构成侵权,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狗不理集团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天丰园饭店一直经营狗不理猪肉灌汤包,一直使用“狗不理”这一词汇作为其猪肉灌汤包的一种商品名称,以区别其他饭店所经营的猪肉灌汤包。因此本案是原告的商标权和被告的商品名称权冲突的问题。
法院认为,天丰园饭店在济南经营“狗不理猪肉灌汤包”从20世纪40年代开始,而狗不理集团公司取得“狗不理”服务商标的时间是1994年10月。因此,天丰园饭店不存在搭他人便车利用“狗不理”服务商标声誉的主观恶意。因此天丰园饭店使用“狗不理猪肉灌汤包”这一商品名称是善意地在先使用。
但天丰园饭店没有规范地使用这一商品名称,容易使消费者产生天丰园饭店与狗不理集团公司存在一定关系的混淆,误导了普通消费者。
本案二审主审法官、省法院民三庭副庭长于玉表示,由于本案涉及历史因素,应当在充分考虑和尊重相关历史因素的前提下,根据“保护在先权利、维护公平市场竞争、遵守商业道德、诚实守信”的原则解决争议。为规范市场秩序,体现对“狗不理”驰名商标的充分保护,天丰园饭店不得在企业的宣传牌匾、墙体广告中使用“狗不理”三字,但仍可保留“狗不理猪肉灌汤包”这一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