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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佳成功代理搜狗起诉百度不正当竞争案01-12
元旦前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认定百度以“高速下载”为名实施的软件捆绑行为,导致用户下载搜狗软件时,在毫无预期、不知情或无法充分研判的情况下,额外下载了“百度杀毒”、“百度浏览器”、“百度手机助手”等软件,构成不正当竞争,并维持了此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根据两审判决,百度被判令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搜狗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及合理支出42252元,并在百度网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本案的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简要来说,是用户通过百度搜索引擎搜索、下载搜狗软件时,通过技术设定使用户一并下载“百度杀毒”、“百度浏览器”软件或者下载目标软件前先行下载“百度手机助手”软件。对此被诉行为,北京高院首先认定其本质上属于《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的“软件捆绑行为”;百度公司并未以显著方式提示用户,以供用户自主选择是否安装或使用,是法院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之关键。法院认为,百度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百度手机助手”具有提高下载速度的功能,却以“高速下载”之名,欺骗、误导意在下载、安装搜狗软件的用户,下载、安装与目标软件完全无关的百度软件,该行为具有欺骗
集佳代理泉州市天线宝宝食品有限公司商标权争议案终审获胜12-25
日前,泉州市天线宝宝食品有限公司商标权争议案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法院判令驳回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上诉人拉格道尔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至此,泉州市天线宝宝食品有限公司一方获得终审胜诉。
集佳代理广州龙程酒业“金蝴蝶”反不正当竞争及侵权案胜诉11-20
近日,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由集佳代理的广州龙程酒业胜诉,被告辛义才和被告陈月芳侵权成立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自判决之日起停止对原告广州龙程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龙程酒业”)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及侵权行为。  广州龙程酒业是一家以代理各类名酒产品为主的综合性企业。自2004年起,该公司开始销售原产于西班牙的“金蝴蝶”干红葡萄酒,并在大型知名媒体上投放大量广告进行宣传,同时获得有关部门和消费者的好评和推崇。  2005年5月9日,原告发现被告辛义才在当地报纸上发布广告,宣传其“金蝴蝶”米酒。原告认为,被告辛义才在销售与原告相似的商品上使用原告“金蝴蝶”相同的产品名称,并借助广告进行推销,明显利用了原告“金蝴蝶”干红葡萄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商誉,易使相关公众对被告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为与原告商品有特定的联系,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及侵权行为。因此,委托经验丰富的北京集佳律师事务所以反不正当竞争及侵权的名义,把被告告上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法院审理认定,原告生产的“金蝴蝶”干红葡萄酒为知名商品,被告将其生产的产品命名为“金蝴蝶”米酒,并进行宣传和销售,构成
集佳代理VISA国际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一审胜诉06-17
近日,集佳律师事务所张亚洲律师、王荷舒律师代理的visa国际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获得一审胜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商评委作出的商评字【2013】第25384号关于第3751956号“VISAMODEL”商标异议复审裁定;商评委针对维萨国际服务协会提出的第3751956号“VISEMODEL”商标异议复审申请重新作出裁定。  原告维萨国际服务协会因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3年7月29日作出的商评字【2013】第25384号关于第3751956号“VISAMODEL”商标异议复审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主张其注册在第16类“印刷银行卡片、旅行支票”等商品上的第138545号“VISA”商标和注册在第36类“信用卡和借贷卡服务、旅行支票服务”等服务项目上的第773149号“VISA”商标构成驰名商标。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上述商标通过原告大量、持续地宣传和适用,在中国的广大消费者中产生了较大影响,为公众所熟知,已经达到了广为知晓的驰名程度,
集佳代理坦萨公司诉福建施工企业使用专利侵权产品胜诉05-22
5月9日,集佳律师事务所李洪江律师、孔繁文律师代理的坦萨土工合成材料(中国)有限公司(下称“坦萨公司”)诉福建三明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三明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获得胜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三明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1.5万元人民币。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三屿(云淡)围垦工程由福建省宁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以宁发改审批[2012]19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宁德市蕉城区三屿(云淡)围垦工程建设指挥部。三明公司作为“A标段”施工企业在获知“三向土工格栅仅有一家合法供应企业即坦萨公司”的情况下,未经原告同意,独自联系佰斯特环保科技(福建)有限公司,向肥城联谊工程塑料有限公司购买了15000平方米涉嫌专利侵权产品。  2013年11月20日,坦萨公司向福州中院起诉称,被告三明公司侵犯了其03154700.1号发明专利权,并提出证据保全申请。11月25日法院裁定予以准许,并在宁德市蕉城区三屿(云淡)围垦工程A标段施工现场提取被控侵权产品一片。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三明公司以“合法来源”抗辩理由是否能够成立。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不知道是未
集佳代理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TUYAO”商标争议裁定行政诉讼案件一审胜诉05-21
2010年4月13日,刘辉向商标局提出第8200437号“TUYAO”商标(即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该商标于2010年4月13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挡风玻璃,车辆内装饰用品,车辆倒车报警器,车辆防盗设备,车辆轮胎,车辆遮光装置,车辆座套,后视镜,摩托车,自行车”商品上。  2011年12月30日,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FUYAO”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出争议。2013年9月9日,商评委作出商评字[2013]第78181号争议裁定书,认定争议商标“TUYAO”与引证商标“FUYAO”已经构成了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裁定争议商标在“挡风玻璃,车辆内装饰用品,车辆倒车报警器,车辆防盗设备,车辆遮光装置,车辆座套,后视镜,摩托车,自行车”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2013年11月21日,刘辉不服上述商评委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于2014年2月27日委托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刘文彬律师、黎琳律师参加诉讼。北京市一中院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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