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俄罗斯政坛的许多人物不仅仅把注意力放在政治上,在商业领域也颇有头脑,他们运用各种方法增加收入,其中最有效的方法之一就是出售自己的姓名商标专利。据俄罗斯《新消息报》日前报道,在俄罗斯以著名政治家命名的商品销量非常好,有些人的姓名专利权价值数万或数十万美元。
众所周知,俄罗斯人对伏特加情有独钟,因此,伏特加巨大的市场自然吸引了众多政治家。《新消息报》说,现在在俄罗斯酒类市场上以政治家名字命名的伏特加应有尽有:“戈尔巴乔夫”、“叶利钦”、“普京”、“日里诺夫斯基”等等。现在,普京牌伏特加仅在波罗的海国家销售。
俄罗斯自由民主党主席日里诺夫斯基已开始进军化妆品市场。日前莫斯科一家公司正打算生产专门针对女性消费者的“日里诺夫斯基”牌香水,很快就会推向市场。据《新消息报》报道,日里诺夫斯基的姓名专利权视商品而定,5万至10万美元不等。
这股“商标注册风”如今已刮到乌克兰。乌克兰总统尤先科早在2001年就注册了“尤先科”、“维克多·尤先科”、“维·尤先科”、“尤先科集团”的商标。随着“橙色革命”风暴在乌克兰刮起,尤先科的长子安德烈抢先注册了“橙色革命”的商标。直到现在,乌克兰全国仍在激烈争论安德烈是否有注册、出售“橙色革命”标志纪念品的权利。据计算,“橙色革命”纪念品可为小尤先科带来1亿美元的巨额收入。
日前,温州私家侦探韩冰出示以他个人头像和名字申请商标的国家商标局的受理通知书。韩冰系温州江南调查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总经理,他这次以个人头像和名字注册商标主要作为公司的商标使用。据国家商标局的一位工作人员称,以这种方式申请商标在我国调查咨询业尚属首例。
近日,从拱北海关获悉,该关在与澳门一桥相连的横琴口岸从供应澳门货物中查获的侵权货物明显增加。截止到8月上旬,该关共截获了12批企图出口到澳门的侵权货物,货值50多万元。
拱北海关辖下的横琴海关介绍,该关今年立案查处的12宗侵权案件中,出口货物涉及假冒“冰泉”豆浆、“桂峰”茶叶、“NIKE”等国内外知名品牌,案件以侵犯商标专用权为主,其中近似商标侵权案件明显增多。较大一宗侵权案件为6月28日,珠海某制衣厂经横琴口岸申报出口服装一批,横琴海关对其进行查验,发现该批2万多件、价值人民币30多万元的服装均使用了“AnnTaylor”商标,该商标专用权已由广州番禺某服装企业注册并已向海关总署备案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经海关法规部门进一步调查确认,上述商品侵犯了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
因认为对方商标侵权,北京红狮涂料公司在打官司前先向法院提出,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记者昨天从市二中院获悉,他们这一申请已被批准。据悉,这是我国商标法修正及最高法司法解释后,北京市法院首次采取的诉前禁令措施案件。
北京红狮涂料公司说,他们生产销售“红狮”涂料,是该文字、图形、文字及图形组合等多个注册商标的所有人。“红狮”注册商标自2000年起即被有关部门评为北京市知名商标。但是他们发现,北京红狮京漆商贸有限公司也是生产、销售油漆涂料的企业,这家公司在经营场所使用“红狮”文字及图形组合注册商标作为招牌招揽客户,同时还销售了使用与原告“红狮”文字及图形组合注册商标相近似标识的油漆涂料。北京红狮涂料公司认为,红狮京漆的这些行为已构成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为了防止侵权范围的扩大,他们在法院起诉前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裁定责令对方停止侵权。二中院审查后认为,红狮涂料公司的申请符合我国《商标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诉前禁令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申请人提供了有效担保后,就在今年8月15日作出了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权行为的裁定。
日前,从南京市工商部门获悉,根据上海一家商务咨询公司的举报,江宁区工商分局在辖区内,一举查获涉嫌假冒日本丰田公司的汽车刹车片567副。
举报人称在江宁区内的某制动件制造有限公司,有人正在生产假冒的丰田汽车刹车片。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立即展开了行动。果然在举报人提供的造假公司的生产车间和库房内,发现了印制有丰田标志的产品,经过清点共有涉嫌假冒日本丰田公司的汽车刹车片567副 。经丰田公司上海办事处专业技术人员的检测,该企业生产的刹车片系假冒伪劣产品。
经调查,侵权人南京某制动件制造有限公司在没有任何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丰田公司的注册商标生产假冒刹车片,已经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在事实面前,该公司负责人终于承认,这批刹车片确为假冒的丰田刹车片,是上海一家集团采购部的沈经理通过网络与他们联系,并且委托他们生产的。按照对方的要求,该公司在产品上标注了丰田公司的商标。此次订货数量为600副,货值13800元,原定2005年8月份交货,但截至案发之日,还未见委托方人员上门提货。
据悉,工商部门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对这批假冒产品进行了封存,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的调查处理之中。
音乐技术专利引发苹果微软争斗升级
据国外媒体报道,作为多年的老竞争对手,苹果与微软最近又在一项专利事务上展开了明争暗斗:苹果计划将iPod音乐播放器上的一项技术申请为专利,微软则全力加以阻止。
上个月,美国专利商标局拒绝了苹果iPod转轮界面技术的专利申请,原因是微软已于5个月前提交了类似申请。一些业界人士为此发出疑问:苹果今后是否会因iPod而向微软支 付版税?但专利律师、Carr & Ferrell联合创始人约翰·费莱尔说:“两家公司的专利争执还处于初期阶段,专利商标局对苹果的拒绝并不等同最终庭审裁决,苹果仍有很大的活动余地。”
首先,苹果可向管理部门提交文件,以表明早在微软提交专利申请之前,苹果就已开发出了相应技术,因为第一批iPod上市时间就是最有力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可要求专利局展开相应调查,以确定谁是真正的技术发明人。其次,苹果也可对自己的专利申请内容进行修改,以免与微软的专利申请相重叠。费莱尔表示,至少在今后半年内,专利商标局不会就此作出最终答复。
对于苹果的这项iPod专利申请为何没有得到批准,该公司没有作出解释,只表示多项与iPod有关的专利申请已得到批准,但仍有一些申请处于待批状态。
微软在一份声明中称,公司一直实行向其他企业进行专利授权的做法。自2001年以来,苹果iPod出货量已达2100万部,占据美国MP3音乐播放器市场75%份额。上个季度期间,因iPod与该公司iTunes音乐商店业务相互拉动,使iPod销售收入已占据销售总额的38%。
日前,重庆大学在9个商标种类上的申请注册“重大”商标获得批准,在重庆名校中率先对本校品牌商标进行保护性注册。
作为重庆市目前唯一一所进入“211”工程全国重点大学,重庆大学是全市高校的龙头老大,其简称“重大”也让重庆市民耳熟能详,其影响力遍及城市各行各业,导致了一些人想搭便车,“傍”重庆大学的名。此前,已有人在调味品、发动机等等产品上申请“重大”商标。
从2003年4月起,重庆大学开始对“重大”商标进行保护性注册。到现在,该校已经取得在销售、电子、教育等9个类别上的商标注册证,这意味着今后未经重庆大学许可,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在销售、电子、教育等9类产品或服务上使用“重大”标志。
昨日,成都地奥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以甘肃地奥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地奥”商标权为由,将其推上被告席,兰州中院当庭判决甘肃地奥更换招牌,赔偿原告10万元。
2005年3月,成都地奥接到一位兰州患者的电话:“我们长期服用你们生产的药品,现在你们公司却投资娱乐业,会不会导致药品质量下降?”原来,兰州有家“地奥KTV”,该患者误认为这是原告出资成立的。
成都地奥认为,甘肃地奥属于餐饮娱乐行业的企业,为达到尽快打出知名度的目的,在企业名称、KTV的招牌、经营场所、网站使用“地奥”进行宣传。为维护“地奥”的合法权益,成都地奥提起了诉讼。庭审中被告对自己使用“地奥”招牌进行经营没有提出疑义,但辩称不知道“地奥”已被注册。
合议庭经评议认为,被告使用“地奥”注册与他人相同或相似的注册商标,使公众产生误解,其行为属商标侵权行为。据此,当庭作出宣判:被告在30日内更换企业名称,变更含有“地奥”字样的营业用品,变更网站内容,更换招牌,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
沪商37万拍下阳澄湖蟹商标
在刚刚结束的一次“苏州市阳澄湖渔业经济开发公司”整体拍卖会上,上海某建筑公司老总以37万元的价格成功拍得该公司注册的“苏阳”商标,由此创下了阳澄湖大闸蟹现有商标转让的第一例。
阳澄湖蟹业协会会长杨维龙向早报记者介绍,苏州市阳澄湖渔业经济开发公司是苏州市农林局下属的一家国有企业,其主营业务就是销售“苏阳”牌阳澄湖大闸蟹。根据苏州
市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有关要求,这家公司及其商标须实施转让。由于内部转制期限已过,最后采取了公开拍卖的方式。
“事实上,这次拍卖中最受关注的就是‘苏阳’商标这一无形资产。”杨维龙告诉记者,“苏阳”牌商标曾获得中国渔业协会颁发的“中国十大名蟹”、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颁发的“苏阳牌阳澄湖大闸蟹绿色食品”等13个荣誉称号,是上百个阳澄湖蟹商标中最为知名的“五大”品牌之一。正是出于这个原因,此次拍卖甚至吸引了不少外地投资者的眷顾。
经过数个回合的竞价,来自上海的一家建筑公司老总张先生最终以37万元的价格拍下了这一标的。据杨维龙透露,张先生曾投资400多万元在昆山阳澄湖边建了一座当地规模最大的餐船。此次拍得“苏阳”商标,他希望借这块金字招牌与餐船的生意联动。目前,他正在制定相关营销计划,包括在上海、北京、深圳等地开设销售机构等,今后还可能将“苏阳”牌阳澄湖蟹卖到各地。
“当然,目前他对这个商标还只能有偿使用。根据有关规定,张先生在剩余的8年有效使用时间里必须每年支付10万元使用费,同时必须接受苏州市农林局的监管。但8年以后,这个商标就归他所有。”杨维龙表示,这也是为什么“苏阳”商标这次只拍出37万元的原因。
两"立邦"打起官司 温州立邦认为自己未构成侵权
上海的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状告温州立邦塑粉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而温州“立邦”则认为,他们的企业名称注册在先,应该受到保护。昨天,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纠纷,并将择日作出判决。
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是由香港立时集团国际有限公司关联企业投资设立。该集团公司从1993年开始至2002年先后向国家商标局注册了“N”字商标、“立邦漆”文字与图形商标、“立邦”文字商标及“立邦”文字与图形商标等4个商标。
上海“立邦”诉称,被告明知“立邦”商标为驰名商标,仍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了“立邦”字样作为其企业字号的核心,并在与原告从事的涂料行业使用,足以使公众产生误认。因此,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使用“立邦”名称,销毁使用“立邦”名称等足以引起误认的涂料、油漆类产品。
温州“立邦”则认为,他们企业字号于1997年4月18日注册,此时原告只拥有“N”字商标,而在1997年7月和2002年1月才先后拥有其余三个带“立邦”字样的注册商标。根据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他们公司依法享有企业名称权,并不构成原告所说的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
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在我国,商标权是指商标权人依法对自己的注册商标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而企业名称权是指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对其企业名称在核准登记的区域内享有的专用权利。
近日,长春一位大学刚毕业的女孩晓阳花2000元申请注册“超级女生”,打算把它转让给医药生产商的新闻。但是,早已经有人在2004年5月28日就申请注册“超级女声”这个商标了,而且同样也是医药类的,目前国家商标总局正在受理。专业人士认为,晓阳的注册成功机率几乎为零。
长春市宽城区奋进乡新月村一处出租的民房内,吉庆、芙蓉、花溪……居然有7400条之多。但经检查人员证实,这些全是假烟,案值约12万元。昨日14时许,长春市烟草专卖局的稽查人员将这批假烟及时查获。
据了解,这批假烟共涉及7个商标卷烟牌号:芙蓉、吉(灯笼)、春城、甲秀、花溪、国都、吉庆(福)。全部采用伪包装,有的外包装箱上印着“××食具消毒柜”、“××测电器”等字样。 据长春市烟草专卖局稽查支队负责人讲,这批假烟是今年以来查获数量最大的。在这些假冒的卷烟牌号中,除吉庆、芙蓉部分卷烟牌号仍在生产外,有的厂家早已不再生产,有的干脆就没在省内销售过。由于案情重大,下一步将移交给公安部门。
日前,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Guomei”商标引起争议,陈先生将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诉称北京国美电器公司侵犯其商标。
陈先生在起诉中称:2003年7月20日,陈先生与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的代表在中山协商商标转让事宜,在拟就《商标转让协议》文本后,陈先生及时签字并交给国美,国美当时并未签章,而是将陈先生签字的《商标转让协议》带回北京,并承诺由其签章后再寄给原告,但一直未果。其间,陈先生多次与国美联系,但是联系不上。故该《商标转让协议》是否成立并生效,尚有待查证。而陈先生基于诚信,认为协议已生效。
协议中约定陈先生作为转让方把“Guomei”等三个商标转让给国美。因被告一直没有支付此商标转让的对价及履行对原告的口头承诺,故原告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没有按商标法规定的程序与被告向商标局共同申请办理转让事宜;又鉴于被告拖延近两年时间仍不支付对价及履行口头承诺,原告于2005年6月23日依法单方解除此转让协议,解除通知书于2005年6月28日邮寄给被告,被告于同月30日收悉。故,若转让协议已客观生效,该转让协议已被依法解除。现经查,发现上述三商标已于2003年7月29日转让至被告名下。原告认为在自己没有与被告共同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办理转让手续的前提下,上述转让行为违背原告真实意思表示,违反国家相关法律,并侵犯了商标合法权属人的利益。因此,上述三商标之专用权应当回复至原告名下。由于被告不当占有上述三商标两年之久,同时考虑到此商标所蕴涵的丰富商誉价值,基于公平原则,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其占有上述三商标期间的商标使用费共计人民币1200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知识产权判例
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公司诉高世林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原告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二路瑶泉街5号。
法定代表人李强,总经理。
被告高世林,男,汉族,1964年5月4日出生,北京市金桥午夜星酒楼经营者,住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
原告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公司)与被告高世林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4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新时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世林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时代公司诉称:原告享有《蓝蓝的夜蓝蓝的梦》、《晚秋》、《心雨》三首MTV作品的著作权。被告高世林在其经营的北京市金桥午夜星酒楼中,以营利为目的,以卡拉OK形式向公众放映上述三首MTV作品。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使用原告作品,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作品放映权的侵害、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及合理诉讼支出16 260元、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高世林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原告新时代公司在1992年至1995年期间投资拍摄了《蓝蓝的夜蓝蓝的梦》、《晚秋》、《心雨》等MTV,于1996年出版发行名称为《晚秋 毛宁》的VCD光盘,收录了包括前述歌曲在内的共计二十五首MTV,光盘的盘芯及彩封上均标明“新时代公司出版发行”字样,中国音像制品编码为ISRC CN-F21-96-335-00/V.J6。
中国音像协会2004年9月9日出具证明,内容为:新时代公司出版的两碟装《晚秋 毛宁》(共计25首作品,版号为ISRC CN-F21-96-335-00/V.J6)中包含的音乐电视和音乐录影均为新时代公司制作完成,相关的著作权均由新时代公司享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据原告新时代公司的申请,到中国音像协会进行调查,该协会表示:九十年代,毛宁是新时代公司的签约歌手;当时出版社出版发行自有版权的音像制品,署名“某出版社出版发行”的方式符合相关规定。涉案三首MTV的演唱者和表演者毛宁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
2004年9月11日,新时代公司委托其代理人以消费者名义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八里桥市场通惠北路的北京市金桥午夜星酒楼304房间点播包括《蓝蓝的夜蓝蓝的梦》、《晚秋》、《心雨》在内的十首歌曲,并现场进行了摄制。北京市公证处对上述事实经过进行了公证。
在本案庭审过程中,分别对原告提交的《晚秋 毛宁》VCD光盘及北京市公证处封存的光盘进行了播放。《晚秋 毛宁》VCD光盘中第一个文件所显示的画面内容为新时代公司的标记及“新时代公司出版发行”字样,每一首MTV画面的左上角均有新时代公司的标记;涉案三首MTV均由歌曲及一系列连续画面组成,画面的空间形态、情境氛围与音乐体裁和歌词的意境形成统一风格。北京市金桥午夜星酒楼所播放的《蓝蓝的夜蓝蓝的梦》、《晚秋》、《心雨》三首MTV与原告MTV的声音及画面一致,画面的左上角亦出现新时代公司的标记。
北京市金桥午夜星酒楼成立于2002年9月25日,为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者是本案被告高世林。
另查明,新时代公司为本案支出公证费1000元、律师代理费15 000元,为进行证据保全购买了电池、磁带等用品,并为进行工商档案查询、转录光盘等事项支出了费用。
上述事实,有名称为《晚秋 毛宁》的VCD光盘、中国音像协会2004年9月9日出具的证明、北京市公证处(2004)京证经字第11765号公证书、相关票据、调查笔录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北京市金桥午夜星酒楼为个体工商户,因此应以其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高世林为本案当事人。
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原始制品,其特征在于该制品由摄制设备机械录制产生,如实反映客观景物、形象及声音,在制品的形成过程中不添加任何智力创作成分,亦不存在编辑、剪辑等后期制作因素。本案中,原告主张权利的《蓝蓝的夜蓝蓝的梦》、《晚秋》、《心雨》三首音乐电视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制作,凝聚了导演、演员、摄影、剪辑、服装、灯光、合成等创造性劳动,包含了制作者大量的创作,是声音与画面有机结合的一种艺术表现形式,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关于原告是否享有涉案三首MTV著作权的问题,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原告提交的《晚秋 毛宁》VCD光盘的彩封及盘芯上均标注“新时代公司出版发行”字样,除此之外再无其他署名,且涉案三首MTV在播放时均显示出新时代公司的标记;中国音像协会作为行业协会出具了“《晚秋 毛宁》光盘音乐电视著作权属于新时代公司所有”的证明,证明内容得到歌曲演唱者的确认;被告高世林经营的北京市金桥午夜星酒楼所播放的MTV中亦包含原告的名称标志。综合上述因素,可以确认原告新时代公司为涉案三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
放映权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被告高世林经营的北京市金桥午夜星酒楼未经许可,通过播放设备以营利为目的在公开场所放映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三首音乐电视作品,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放映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被告未经许可播放原告音乐电视作品的行为并未侵害原告享有的精神权利,且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放映行为给原告的商业信誉造成损害,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主张缺乏合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准许。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问题,原告所提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及合理诉讼支出16 260元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全额支持。本院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参考相关作品使用的付酬标准,综合考虑被告的侵权行为的方式、持续时间和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并依据原告实际支出情况确定因本案诉讼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世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未经原告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公司许可,不得放映涉案《蓝蓝的夜蓝蓝的梦》、《晚秋》、《心雨》三首音乐电视作品;
二、被告高世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千元及合理诉讼支出人民币五千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835元,由原告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公司负担1835元(已交纳),由被告高世林负担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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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18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原建军(以下简称被告)在“纸制产品”等商品上使用“快克”商标侵犯了海南亚洲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在第5类“新速效伤风胶囊”等商品上注册的“快克”商标合法权益,并同时认定原告“快克”为驰名商标。本案中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戴福堂律师、张亚洲律师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