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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佳论丛

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

更新时间:2009-07-16
案情摘要 原告:圣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柯诺地板(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邓桂斌 2005年10月底至11月初,被告向原告发送律师函,并召开新闻发布会,声称:被告是第3401199号“EO”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胶合板、半成品木材”),包括原告在内的地板销售企业在宣传资料上等使用“E0”(字母和数字的组合)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警告立即停止销售,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被告柯诺公司与其经销商邓桂斌共同向原告在长沙市的各经销商发送律师函。原告各地经销商,在收到此律师函后,因担心侵权,已将地板纷纷撤柜,等待确认是否有权继续销售,进而使得原告的商品大量积压。被告柯诺公司发送上述律师函的行为,使得原告权利和经营处于不稳定状态。 原告认为,“E0(字母和数字的组合)”为国家标准规定的甲醛释放限量级别标志。根据《商标法》等相关规定,原告使用“E0”(字母和数字的组合)属于正当使用技术标志、而非商标侵权。因此,被告柯诺公司发送律师函的行为,是滥用权利的非法行为。被告邓桂斌是被告柯诺公司在长沙市的经销商,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在长沙市的各经销商发送律师函。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2005

等同原则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的适用

更新时间:2009-07-16
【案情简介】原告:北京康体休闲设备开发中心(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鹰博蓝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颐方园体育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体育健康城 原告北京康体休闲设备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康体中心”)经审理于1999年12月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模拟激光射击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于2003年1月15日被授予专利权,2004年发现被告北京鹰搏蓝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鹰搏蓝天公司”)在其网上宣传销售模拟激光射击系统产品,同时还发现该公司在被告北京颐方园体育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体育健康城(以下简称“颐方园健康城”)安装的模拟激光射击系统产品的技术特征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被告鹰搏蓝天公司辩称:原告未掌握被告侵权的明确证据,而且被告的产品不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因此,不同意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康体中心涉案第99125554.2号发明专利目前合法有效。根据该专利独立权利要求,可以认定该专利技术方案包括八个必要技术特征。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委托北京紫图

商标案件行政诉讼中证据适用规则

更新时间:2009-07-16
【案情摘要】 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妙士乳业有限公司 (原告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第三人:上海国际纸业有限公司 1996年9月18日,河北康达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新鲜屋”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1997年9月14日,该商标被核准注册,注册号为1103056。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水果罐头、水果片、牛奶饮料”等。1999年4月28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给保定妙士生物工程食品有限公司,2002年5月20日,又经核准转让给了原告。2002年4月12日第三人以争议商标注册不当为由,向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出争议申请。2004年10月9日,商评委经审查作出5455号裁定,撤销了争议商标。商评委认为第三人及其关联企业是“新鲜屋”商标的在先使用者,其“新鲜屋”商标并非普通字体,在表现形式上具有一定独创性。第三人及其关蓝公司在屋顶型包装盒上使用“新鲜屋”商标的时间较长,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日前,就在中国大陆,包括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所在地的河北保定地区对“新鲜屋”商标进行了使用与宣传,使该

浅析注册商标转让中法律问题分析

更新时间:2009-07-16
一、商标是财产权  商标能够区分商品和服务的不同来源,知名度高的商标能够代表商标权利人良好的商誉。商标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构成,以及由上述各要素的组合构成。商标权与债权、物权一样,同属于财产权的范畴。尽管商标一般需要进行核准注册,但是这并不影响商标属于私权的法律属性。《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明确规定,商标属于私权。由于商标是财产权,因此商标权在可以成为转让合同、许可合同、质押合同、出资合同的标的,而商标权也正是通过上述合同体现其作为财产权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本文将重点阐述在商标转让中商标作为财产权所体现的法律属性。商标转让所转让的是商标权,这里的商标权包括商标的使用权和商标的禁用权。这一点和商标许可不同,商标许可让渡的是商标的使用权,而非禁用权(当然独占性的商标许可例外)。二、商标转让合同性质分析  商标转让合同是商标转让人将商标权或者商标申请权让渡给商标受让人而缔结的协议。商标转让合同自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商标转让合同之日成立,一般也自商标转让合同签订之日生效,除非当事人有另外的约定。《商标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

蒙牛乳业诉蒙牛酒业案的三个焦点问题

更新时间:2009-07-16
【案情】 原告: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蒙牛酒业有限公司被告:王春孝 原告是一家主要生产销售乳制品的企业。以“蒙牛”商标和商号作为其品牌。其“蒙牛”注册商标先后被认为为“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驰名商标”。2005年销售收入在全国同行业排名第1位。原告投入巨资进行广告及品牌推广。其“蒙牛”牌液体奶产品为“国家质量免检产品”,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  被告蒙牛酒业公司于2001年8月成立。蒙牛酒业公司近年来在其生产和销售的奶酒包装及广告宣传中使用“蒙牛酒业”四字,字体超过其“昂格丽玛”注册商标。蒙牛酒业公司在全国各地发展大量经销商,广泛开展销售活动。并专门成立了北京销售分公司,被告王春孝是蒙牛酒业公司特许经销商之一,2004年双方签订“昂格丽玛”银奶酒经销协议书后,王春孝开始代销其奶酒。  蒙牛乳业在与蒙牛酒业就后者停止使用“蒙牛”品牌协商未果的情况下,2006年2月将蒙牛酒业及北京经销商王春孝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一、蒙牛酒业公司停止侵犯蒙牛乳业的“蒙牛”注册商标专用权、著名商标权、驰名商标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蒙牛酒业公司

如何认定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以及如何解决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与注册商标冲突

更新时间:2009-07-16
【案情摘要】原告:泸州千年酒业有限公司 四川诸葛亮酒业有限公司 四川诸葛酿酒有限公司(上述三原告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被告:四川江口醇(集团)有限公司 周文 言德权 1999年6月18日,武汉同和实业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了“诸葛亮”商标。2000年12月21日,该商标获准注册,注册号为第1494413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的“酒精饮料”等。 2002年6月,武汉同和实业有限公司将第1494413号“诸葛亮”商标转让给了原告。受让“诸葛亮”商标后,原告为推广“诸葛亮”品牌,在有关报纸、杂志上进行了广泛的广告宣传,并赞助了新丝路模特大赛,因此原告的“诸葛亮”商标在相关公众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 被告前身企业平昌县酒厂1999年4月开始构思“诸葛酿”,6月开始使用“诸葛酿”标识。2001年12月27日,被告前身企业平昌县酒厂向商标局申请了“诸葛酿”商标,2002年8月22日,商标局以“诸葛酿”与武汉同和实业有限公司在先注册的“诸葛亮”近似为由驳回了“诸葛酿”商标的申请。被告获知这一情况后,非但没有停止使用行为,而且还在不断扩大使用的范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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