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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 | 总第39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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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造性缺陷的答复
文/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徐翀
 

  笔者在专利代理工作中,答复过大量的审查意见,其中以创造性缺陷占比最大。针对该种缺陷,笔者积累了一些经验,愿意跟大家进行分享,下面结合一个具体实例进行说明:

  某发明申请要求保护一种媒体能力重协商的方法,该方法的权利要求1包括:“中间协调方向须进行重协商的终端(A)发送触发请求,指示终端(A)发送媒体能力重协商请求;中间协调方接收所述终端(A)发送的媒体能力重协商请求,向须进行重协商的其他终端(B)转发所述媒体能力重协商请求,实现媒体能力重协商。”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的包含中间协调方的媒体能力重协商过程中,中间协调方因为是发起者而必须在协商过程维护终端A和终端B的各种协商内容,而导致的处理机制复杂和中间协调方负担过重的问题。

  实质审查查时,审查员下发了一份审查意见通知书并附了一份对比文件,对比文件提及一种媒体协商技术,公开了如下方案:终端A的媒体发生改变时,向终端B发送协商请求消息,将更新后的媒体发给终端B,该协商请求消息通过软交换设备转发给终端B;终端B收到协商请求消息后,与自身的媒体进行比较,得到协商结果,并将协商结果通过软交换设备转发给终端A。

  审查员认为,对比文件中的软交换设备相当于该发明申请中的中间协调方,该发明申请与对比文件的区别仅在于媒体协商的发起方不同,前者是中间协调方,后者是终端A,而选择中间协调方触发重协商是惯用技术手段。因此,认为该发明申请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代理人仔细分析了审查意见之后,初步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答辩,一方面、论证软交换设备与中间协调方不同,第二方面、寻找说明书中其它具备创造性的技术特征进行补充。

  经过与发明人的仔细沟通,代理人了解到:

  针对上述的第一方面,现有的媒体能力重协商过程大概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端对端的直接协商,由有需求的终端A发起,直接将协商请求发给终端B,中间虽然可能会经过一些转发设备,但这些设备的作用仅仅是转发,不参与协商过程,如对比文件1的模式;另一种是有中间协调方参与的模式,这里中间协调方要参与协商过程,如该发明申请。

  针对上述的第二方面,说明书中有讲到:媒体能力重协商请求消息携带终端A支持的全部媒体能力,终端B收到该请求后,返回响应消息,响应消息中携带终端A支持的全部媒体能力与终端B支持的全部媒体能力的交集。

  对于上述的第一方面,代理人通过分析申请文件发现,该发明的一个目的即是减轻中间协调方的负担,使得中间协调方的一个作用即是在协商过程中仅仅充当转发设备,与对比文件中的软交换设备似乎完全相同,而所具有的另一个功能“可以触发终端进行媒体能力重协商的功能”又被审查员认为是可以在设计时进行选择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仅根据上述理由论证软交换设备与中间协调方不同似乎没有很强的说服力。

  于是,代理人要求发明人继续分析这两者的区别,发明人后来有了如下发现:在某些场景中,例如,主叫终端拨打客服坐席电话,再转接至接听终端时,终端无法主动发起媒体能力重协商,这个时候,就必须采用中间协调方来触发发起媒体能力重协商。针对该发现,代理人在意见陈述中指出,相对于现有技术,该发明申请具有区别技术特征(1),即“中间协调方向须进行重协商的第一终端发送媒体能力重协商触发请求”,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某些场景中,终端无法主动发起媒体能力重协商的问题”。

  对于上述的第二方面,代理人通过分析对比文件发现,对比文件中并没有限定交互的不是全部的媒体能力,并且,根据一般的理解,是否交互全部媒体能力是可以设计实现的,并且,为了使协商过程更容易完成,自然是交互全部的媒体能力为佳。可见,该技术特征似乎对提高创造性没有较大帮助。

  有鉴于此,代理人与发明人进行更深入的沟通,希望能有所发现。在更进一步的通中,代理人了解到,在进行媒体能力协商的两个终端之间存在的中转设备,往往会有一个对终端发送的媒体能力进行过滤的操作,例如,假设终端A发出的媒体能力有5种,其通过中转设备时中转设备采用其中一种媒体能力,则该中转设备仅会将该种媒体能力转发给需要协商的另一方终端B,其它4中媒体能力可能就被过滤掉了。这就会影响媒体能力协商的效率和成功率。针对该发现,代理人修改了申请文件,并在意见陈述中指出,相对于对比文件,该发明申请具有区别技术特征(2),即“终端A发送的媒体能力重协商请求携带终端A支持的全部媒体能力;终端B返回的响应消息中携带终端B支持的全部媒体能力与终端A支持的全部媒体能力的交集”,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存在中转设备时,某一终端通过中转设备发送给另一终端的媒体能力会被中转设备部分过滤掉的问题”。

  综上,代理人根据上述的两个区别技术特征,和所确定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意见陈述。

  目前,该发明申请已经授权。

  在处理上述案件的过程中,代理人深有感触,在初期,似乎找到了与对比文件的区别,有了突破点,但是,与发明人沟通和仔细分析后,却发现这些区别并不足以使该发明申请具备创造性。值得庆幸的是,代理人没有轻言放弃,而是继续与发明人深入沟通,引导发明人寻找该发明申请与对比文件的区别,终于,功夫不负有心人,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得到了具有更重要意义的解读,从而,做到了有理有据的答辩,使该发明申请获得了授权。

  通过对本案的处理,笔者发现,很多时候,一些看似是惯用技术手段或者容易推理得到的技术特征,其背后往往隐藏着重要的含义,甚至发明人都没有在意的含义,因此,代理人在工作过程中,一定要善于和发明人沟通,要善于引导发明人进行深入的、全面的思考,这样,才能抓住原本没有的或者很小的机会,赢得结果。

  综上,笔者发现,在代理实务中,如果没有本着为客户服务的理念,没有认真负责的态度,没有不轻易放弃的精神,很多原本有可能授权的案件就会死掉,给客户造成很大损失,同时,代理人自己也失去了进一步提升业务能力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