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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第596期(2016.12.17-2016.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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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史上的今天
集佳刘文彬律师入选《2016中国法律年鉴》年鉴人物
日前,由中国法学会主办的《2016中国法律年鉴》正式出版发行,集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文彬律师入选“年鉴人物——2016年度优秀知识产权专业律师”。刘文彬律师专注于商标侵权案件、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其代理的“广本”商标行政诉讼案件被北京高院评选为指导性案件;“友商网、英文及图”商标行政诉讼案件入选《2011十大软件知识产权案例》;环球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际通文具有限公司、青岛际通铅笔有限公司、青岛永旺东泰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入选2013年度中国法院50件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发布(2017.2.1起施行)
商评委开始依法有序主动公开评审决定和裁定
发改委:将打造高级别生物安全实验室国家体系
《中医药法(草案)》三审:新增保护知识产权
企业更名,原有企业字号能否获得在先权利保护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其中,商号权是一种典型的在先权利。实践中,商号权也是抗辩商标权的一大法宝。商号作为企业发展的一面旗帜,是企业向外界传递价值观念、经营理念和企业形象最直接、最重要的方式之一,故企业出于品牌发展战略变化等原因进行更名很常见。而企业更名意味着对原有商号的放弃,原有商号积累起来的商誉可能会随着新商号的使用而减弱甚至消散。那么,企业更名后,原有商号是否就被遗弃而不再具有任何价值,还是可以延续在新的企业上,其是否还能作为在先权利受到保护?
权利要求修改浅谈
申请人将撰写完成的发明的申请文件提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后,在该发明授权或驳回前,申请人可以依照《专利法》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该发明的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中,以对权利要求的修改为重点。下面结合一个实例,浅谈笔者对权利要求修改的一点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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