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留存商标使用证据以应对撤三案件

2023-02-03

  文/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崔泽夏

 

  众所周知商标的价值在于使用,因此很多国家和地区都规定了商标连续若干年不使用撤销的制度。我国《商标法》第49条第2款亦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实务中,其他主体在申请商标时如果发现潜在的引证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是通常会考虑的排除引证商标的手段。这也是为什么很多公司的商标莫名其妙的就被提起撤三申请的原因。

  一般来说,在经营过程中使用了商标,多多少少都会留下些使用证据。但一些当事人因缺乏存档意识、合同书写不规范等各种各样的原因,也会面临商标险些被撤销的窘境。商标使用证据具有重要的价值,不仅可以用来应对撤三案件,还可以在维权时证明商标的知名度。在商业运营中,对商标使用进行规范对企业是大有裨益的。

 

  一、商标使用的基本要求

  1.在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内进行使用。

  商标权人需要在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范围之内使用注册商标。如果需要在核定使用商品/服务范围之外使用,可考虑补充申请。

  2.不能自行改变注册商标。

  使用商标时不能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如果需要改变商标标志的,可考虑补充申请。如果需要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和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不过,不指定颜色的注册商标,可以合理附着颜色。

  3.不能将未注册商标标注为注册商标。

  不能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如在未注册商标旁标注“注册商标”、注册标记㊟和®。

 

  二、商标使用的方式

  《商标法》所称的商标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具体的使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2)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电子商务经营的交易单据或者交易记录等上。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在展会印刷品及其他资料、工牌、指示牌和背景牌等处用于指示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使用。

  (5)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

  (6)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电子商务经营的交易单据或者交易记录等。

 

  三、商标使用证据的注意事项

  在撤三案件中,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还需要注意符合以下要求:

  1.能够显示出使用的商标标识,且该商标标识需要与注册证上的一致。虽然商标使用的方式多种多样,但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会提供销售商品的合同及对应的发票和转账凭证。在合同中,最好直接体现出商标名称。在开具相应发票时,最好在发票右下角的备注栏中备注出相关商标。

  2.能够显示出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在开具发票时,最好能够规范的写出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名称,而不是仅仅填写开票系统中弹出来的名称。如果是服务商标,也要注意服务项目是否与商标核定的项目匹配。

  3.能够显示出商标的使用人;可以是商标注册人,也可以是被许可人等。如果是关联公司对相关商品进行经营,最好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4.能够显示出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在指定的期间内。照片、宣传册等自制证据由于难以显示时间或者时间篡改成本较低,仅凭此类证据往往难以认定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使用。此时可以考虑将照片、宣传册发布在微信公众号中以便固定时间。此外,还可以考虑通过公证、可信时间戳等方式将证据材料的时间进行固定。

  5.能够证明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境外的使用证据通常不能作为中国的商标使用证据。

  6.如果在某类别上有多个近似的商标,需要将这些都进行使用,如果只使用了其中的一部分商标,会导致另外一部分商标缺乏使用证据。

  7.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不能维持商标的注册。因此,企业在经营中要注意商标使用证据持续的收集和归档;如果使用证据很少,可能会被认定为象征性使用。

  8.要注意使用证据全套材料的存档。使用证据通常需要一整套材料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例如销售合同往往需要搭配发票、转账凭证等材料组合在一起。一些自制证据的证明效力往往比较低,更加需要结合其他材料增强证明力。

  

此篇文章由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版权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相关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