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集佳律所代理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周六福珠宝公司”)在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的两起民事检察监督案件中取得全面胜利。随着国家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更好服务保障国家创新驱动发展和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的民事监督案件启动和审查更加全面灵活。本案正是在民事监督检察程序中进一步夯实权利人的“周六福”商标显著性和“加盟商就嗣后取得的授权无权主张在先使用抗辩”等焦点问题。
案件事实
原审两被告(中百珠宝首饰行和陈埭镇周六福珠宝店)在其店铺背景墙、店铺招牌、首饰柜台、首饰盒、广告牌、包装袋、首饰盒、质保单等多处使用上述被诉标识,其抗辩理由:一是此种使用方式系对特许人企业名称的合理使用而非商标性使用行为;二是特许人享有在先使用权。一审判决认定突出使用“周六福”的“”“”等被诉侵权标识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但是未突出使用“周六福”的“香港周六福黄金钻石首饰公司加盟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审两被告上诉,二审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理由是两被告无主观恶意,且无证据证明“足以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经周六福珠宝公司申请再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1)闽民再250号、(2021)闽民再253号民事判决中认定:(1)“”“”商标已具备较高知名度,原审两被告作为同业竞争者应当合理避让;(2)被诉侵权标识“”中,“周六福”最具识别性与显著性,该香港公司字号和权利人注册商标的文字部分完全相同,在双方经营范围存在重合的情况下,此种使用方式足以造成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3)原审两被告无权就嗣后取得的经营授权主张在先使用抗辩;(4)原审两被告举证的版权登记日期晚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申请日,不能证明在先著作权;(5)根据最高院司法精神,域外注册的企业名称在大陆开展经营活动中,使用域外企业名称等商业标识时均需遵循大陆法律并合理避让已在大陆获得法律保护的在先权利。故原审两被告不可据此免除侵权责任,但在承担侵权责任后可基于合同约定向特许方主张权利。
原审两被告均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向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检察监督申请。经民事监督审查,福建省人民检察院驳回两案的监督申请,均认定:权利人的“”“”商标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被诉侵权标识“”使用在店铺及广告牌的显著位置,其中的“香港”系行政区划名称、“黄金钻石首饰”系经营范围、“公司”或“加盟店”系组织形式,均不具备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只有“周六福”字号系该域外企业名称中最具显著性和识别性的部分,与权利人注册商标的中文部分完全相同,理应避让合法在先权利。在两者经营范围重叠的情况下,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方式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进而挤占周六福珠宝公司的交易机会。故再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对原审两被告的监督申请予以驳回。
典型意义
本案不仅对如何判断“商标性使用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足以导致混淆误认”、“原有范围内的先用权抗辩”进行了明确梳理和判断。同时,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均进一步明确:“周六福”文字具有显著性和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域外企业主体在大陆开展经营活动时,应当遵守大陆法律、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理避让他人在大陆已取得的在先合法权利。因此,国内主体加盟商业连锁时应尽到审慎审查的合理注意义务,尤其是将域外登记的企业名称作为商业标识使用时更需谨慎审查是否侵犯同业经营者的在先权利,避免因低门槛的加盟行为反遭高额侵权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