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佳代理知名会计师事务所首次品牌民事维权一审胜诉

2021-12-20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致同”)是中国成立最早且最具影响力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也是国际知名专业服务网络Grant Thornton International Ltd(简称“GTIL”,中文名称“致同国际”)在中国的唯一成员所。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下称“集佳”)代理致同诉财信(苏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下称“财信公司”,原“致同(苏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财信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成立,需赔偿致同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0万元。致同首次品牌民事维权之战告捷!

 

  一、基本案情

  致同的前身为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1981年,是改革开放后北京第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也是中国最早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后逐渐发展成为可提供审计、税务、咨询、评估与估值、工程管理等全方位专业服务的综合商业顾问。2009年加入GTIL,成为其在中国的唯一成员所,2012年正式更名为“致同”,“致同国际”也成为GTIL在全球唯一使用的中文名称。

  致同所服务的客户包括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化新疆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中石化炼化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等国内知名大型企业,并多次在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中名列前茅,获得(VC/PE支持)中国企业海外上市审计机构五强、(VC/PE支持)中国企业境内上市审计机构十强、中国CFO最信赖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业内多项荣誉。在40年的发展历程中,致同曾于江苏南京、苏州工业园区设立分所,苏州分所后于2020年核准注销。

  致同为第35类会计、第36类金融服务、第42类无形资产评估等服务上核准注册的“致同”商标的权利人,且经致同国际授权,有权使用第35类会计服务上的“”商标、第36类金融服务上的“”图形商标,并有权针对该两枚图形商标进行维权。凭借致同高标准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以及其对“致同”“”“”商标的长期广泛宣传和使用,上述商标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致同(苏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4月,注册地址位于苏州工业园区, 2021年9月(一审过程中)更名为“财信(苏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020年,致同(苏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使用“”作为其微信公众号的图标,该公众号发布的文章末尾“关于我们”的板块中使用“【致同】”的表达方式。此外,致同(苏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还在其官方网站的“公司简介”部分将公司简称为“致同评估”,在其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首页使用“致同”字样和“”标识。财信公司更名前,曾在微信公众号名称、官方网站、公司注册地址、办公室场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等多处使用“致同(苏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全称,甚至在微信公众号文章末尾称其“总部位于北京”,在官方网站宣称其“先后服务中国石油、中国石化…等多家国内外知名企业”。

  在警告无效的情况下,致同委托集佳对致同(苏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提起诉讼。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财信公司使用“致同”和“”商业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将“致同”字号作为其企业名称并对外宣传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宣称“总部位于北京”、“服务于多家国内外知名企业”的行为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财信公司立即停止涉案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为致同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

  财信公司在收到一审判决后,曾主动联系致同表示愿意服从一审判决,并尝试沟通判决执行和解事宜,在双方沟通未果的情况下其现已针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案件分析

  本案是致同为品牌保护而通过民事起诉进行维权的首案,为了更好地维护“致同”的品牌价值,威慑其他侵权主体,集佳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重点从权利商标知名度和侵权人主观恶意两方面出发,主要从侵权定性到赔偿定量两个维度做了大量基础工作。

  第一,致同提供的是审计评估类服务,而服务商标与商品商标不同,服务商标不能直接附着在无形的服务上,只能依托在服务相关的载体上。为证明“致同”“”“”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集佳律师通过各种渠道搜集了许多有关上述商标宣传和使用的支撑性证据。例如,在公开网络、国家图书馆期刊文献检索平台搜集了数千页第三方媒体关于致同的宣传报道,并整理了致同所获荣誉、挑选多份致同及其分所为知名企业提供会计审计或资产评估服务的相关合同、第三方机构向致同出具的感谢信、各界名人到致同参观的相关报道等。

  第二,集佳律师着重举证突出强调财信公司知晓并仿傍“致同”品牌知名度的主观恶意。首先,财信公司明知“致同”具有较大的影响力,仍然实施多种侵权行为。其次,致同曾向财信公司递送律师函,告知其行为涉嫌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财信公司非但不停止侵权行为,反而向致同国际发邮件坚称自己不构成侵权。再次,财信公司曾向致同索要80-100万的高额费用作为企业更名的条件。最后,财信公司还对“致同”商标提起撤销申请,企图给致同维权设置不必要的障碍,增加其维权成本。

  上述证据所体现的“致同”品牌的高知名度、以及财信公司的明显侵权主观恶意均获一审法院的支持,并为获得较高判赔额提供了支持和事实依据。

 

  三、案件意义

  对于提供专业服务的行业来说,品牌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建立不仅仅在于品牌的宣传推广,更重要的是保持优质的专业服务,维系良好的客户关系。如此获得的知名度实属不易,需要漫长的积累和探索。但市场上却存在许多仿傍知名品牌的侵权主体,试图通过“搭便车”不劳而获,攫取客户资源。品牌方对此类行为如不及时加以制止,将会造成对其长期培育的品牌价值的极大冲击。

  致同通过此次维权,不仅初步维护了其合法权益,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威慑其他侵权者及潜在侵权者。本案判赔额达百万,体现了国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给专业服务领域权利人的维权树立了信心,更督促市场经营者树立公平、诚信的竞争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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