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成功代理北京师范大学(以下简称“北师大”)的“京师”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撤销复审案件的二审和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维持二审判决(即维持诉争商标“京师”在“法律服务”上的有效注册),获得终审胜诉。
该“京师”商标撤三案件走向颇为曲折:商标局维持注册;商评委撤销注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维持商评委的撤销裁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认定“京师”商标的使用证据足以证明其在“法律服务”上开展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行为,维持诉争商标注册;第三人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
本案的典型意义,一是当《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下称“区分表”)发生变化时,如何准确定义上位概念(核准注册的服务品项)和下位概念(实际提供的服务品项),避免因区分表的变化而损害商标注册人的利益;二是如何判断附解除条件的许可合同有效性和不违反商标权人意志的使用行为。
本案中,代理律师一方面深入调研了从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时的第七版《区分表》至现行有效的第十一版《区分表》中“法律服务”名称的演变过程,从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多方面夯实了“法律研究”系“法律服务”的下位概念这一事实,避免因区分表的变化损害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从《民法典》角度论证了附解除条件许可合同的有效性和不违反商标权人意志的使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