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聚焦|Tiger案:波兰最高法院就绰号能否以人格权受到法律保护作出判决

2020-12-09

  ▶本期案例

  2020年10月23日,波兰最高法院作出第III CSK 134/18号判决,驳回著名前职业拳击手Dariusz Michalczewski(达里乌兹·米切尔泽维斯基,以下简称“达里乌兹”)的上诉,认定达里乌兹关于芬兰公司FoodCare Sp. z o.o.(以下简称“FoodCare”)销售名为“Tiger”的功能饮料的做法侵犯其人格权的主张不成立。

  达里乌兹是波兰-德国前职业拳击手,多次在世界拳击组织、世界拳击协会和国际拳击联合会举办的赛事中斩获冠军。达里乌兹积极进攻的风格为其赢得了绰号“Tiger”。

  本案中,达里乌兹诉称,FoodCare在双方合作协议终止后的2010年10月到2011年12月间,未经达里乌兹许可也未向其支付报酬,继续使用“Tiger”作为功能饮料的商标的做法,侵犯了达里乌兹就绰号“Tiger”享有的人格权,并据此请求FoodCare赔偿2100万元波兰兹罗提(约合人民币3700万元)。克拉科夫地区法院在2016年作出第IX GC 911/13号判决,支持了前述主张,判定FoodCare向达里乌兹支付240万元波兰兹罗提(约合人民币420万元)。

  但克拉科夫上诉法院和波兰最高法院却分别在2017年和2020年作出截然不同的判决,认定达里乌兹不就绰号“Tiger”享有人格权,进而FoodCare销售名为“Tiger”的功能饮料的做法并未侵犯达里乌兹人格权。具体来说,波兰最高法院指出绰号与笔名不同,二者所享有的法律保护不应相同,原因在于笔名主要用于取代特定个人的真实姓名,与真实个人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而绰号往往与真实姓名同时出现,用来表达关系亲密、喜爱或嘲弄的意味。尽管达里乌兹主张其是唯一将体育绰号成功进行商业转换的运动员,但波兰最高法院坚持认为绰号与特定个人之间并无不可分割的联系。本案将可能对波兰其他侵犯人身权案件审理产生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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