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聚焦|TYPBAR–TCV vs ZYVAC–TCV案:印度高院认定商品的通用名称缩写不得作为商标获得专用权

2020-11-25

  ▶本期案例

  近日,印度德里高院在Bharat Biotech International Limited 诉 Optical Health Solutions Pvt. Ltd.商标侵权一案中,明确了商品的通用名称缩写不得作为商标获得专用权。

  Bharat Biotech International Limited(以下简称BBIL)与Optical Health Solutions Pvt. Ltd.(以下简称OHS)均为印度医药公司。BBIL先于OHS独立研发了伤寒结合疫苗(Typhoid Conjugate Vaccine)并将疫苗缩写“TCV”作为商标进行了注册,随后,该公司还注册了“TYPBAR–TCV”商标。OHS在其后也研发出了伤寒结合疫苗并注册了“ZYVAC–TCV”商标。BBIL向法院主张OHS侵犯了其商标权。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OHS使用疫苗名称的缩写“TCV”是否侵犯BBIL的商标权。根据法官的调查,医学期刊和医学界通常将伤寒结合疫苗称为“TCV”,因此,BBIL的商标仅仅描述了其商品内容,也就是商品的通用名称。尽管BBIL认为“TCV”已通过其广泛使用而获得了第二含义,但要确立该通用术语的独特性,BBIL必须证明该术语的使用与商标同义,而这是一个只有在审判期间才能解决的问题。

  最终,法院判决认定:

  (1) TCV是商品的通用名称缩写,BBIL不可将其主张为臆造词;

  (2) BBIL不享有“TCV”的专有权,因此,不能基于“TCV”来判断TYPBAR-TCV和ZYVAC-TCV商标之间的所谓相似性;

  (3) BBIL本身并未单独使用“TCV”,并且其产品上两个商标的包装和样式均存在明显差异;

  (4) OHS并未寻求商标“TCV”的注册,不存在侵权事实,也没有混淆的可能性。

 

  ▶律师点评

  通用名称是商品或服务规范化的称谓。通用名称的“通用性”决定了其不具备商标应有的“个性”,无法实现商标的基本功能。同时,通用名称作为商品或服务的名称,属于公共资源范畴,若允许通用名称被某一主体所独占,则会对其他同业经营者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极大困扰。

  根据印度《商标法》第9条(b)款规定,仅由可能在贸易中用来指定产品或服务种类、质量、数量、预期目的、价值、地理来源、生产日期或其他特征构成的标记,不可作为商标注册。然而,虽然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通用名称及其缩写还是被乐此不疲地当做商标注册。究其原因,大概是因为这样的商标能够让消费者或“行内人”很容易记住。审查员在核准这些商标时,由于申请人并不会主动说明商标的创意来源,故可能并没有检索到这些商标属于通用名称缩写,这些商标被注册后,给其他经营者带来了很大困扰。

  在本案中,法院指出,虽然可以将具有独特性的通用和描述性术语给予商标保护,但商品通用名称的缩写不能也不应该作为商标得到保护。即使已被有效地注册,该注册也有可能被撤销,除非所有人能够证明商标的独特性。

  本案的判决结果对广大商标申请人有一定的警示性,对于创意来源纯粹为产品名称的商标,即使获得注册,也随时面临被撤销的风险。而对于尚未演变成通用名称的缩写,随着技术的进步与发展,依然有可能演变成通用名称,故给自己的品牌一开始就取一个具有天然显著性的名字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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