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聚焦|Stim and SAMI案:欧洲法院认定汽车租赁公司提供配置无线电接收机的行为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公开传播

2020-09-28

  ▶案件背景

  本案来自瑞典最高法院的提请。瑞典公司Fleetmanager Sweden AB和Nordisk Biluthyrning AB主营汽车租赁业务,他们直接或间接向市场提供配置有无线电接收机的汽车租赁服务,租赁期不超过29天。瑞典国际音乐协会(Föreningen Svenska Tonsättares Internationella Musikbyrå u.p.a.,简称Stim)和瑞典艺术和音乐家权益组织(Svenska Artisters och musikers intresseorganisation ek.,简称SAMI)因此提起侵权诉讼,主张前述行为最终造成了音乐作品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被公开传播。为此,瑞典最高法院特提请欧洲法院就先决问题予以释明,即出租配置有无线电接收机的汽车的行为是否属于第2001/29/EC号指令(信息社会中关于著作权和著作邻接权的立法)第3条第1款和第2006/115/EC号指令(知识产权领域关于出租权、出借权以及与著作权相关的特定权利的立法)第8条第2款所规定的公开传播行为?以及如果构成,出租车辆的数量和租赁时间的长短意义何在?

  ▶欧洲法院判决

  欧洲法院于2020年4月2日作出第C‐753/18号判决,指出“公开传播”包括两层意涵,一则是传播作品,二则是“向公众”传播作品,两者缺一不可。具体来说,欧洲法院认可瑞典公司Fleetmanager Sweden AB和Nordisk Biluthyrning AB在租赁汽车中配置无线电接收机的做法确传播了作品,但并未构成“向公众”传播作品。原因在于无线电接收机接收并传播何种作品,事实上不由汽车租赁公司所决定,而取决于租赁汽车所处区域。这种行为与服务提供商为非法公开传播作品而在接收者处所安装无线电接收机并发送信号不同,汽车租赁公司并非出于使构成“公众”的预定受众欣赏作品的目的而传播作品。欧洲法院认为前述观点也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款第8条的规定相吻合,即“仅仅为促成或进行传播提供实物设施不致构成本条约或《伯尔尼公约》意义下的传播”。鉴于欧洲法院否定了此种行为构成“公开传播”,其未对瑞典最高法院的第二个问题予以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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