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清楚的权利要求不应受到保护——代理白鹤滩水电站闸门门槽施工方法及装置发明专利侵权及无效案纪实

2019-09-29

  近日,在白鹤滩水电站闸门门槽施工方法及装置发明专利侵权案中,集佳代理被告北京卓良模板有限公司在专利无效案件和专利侵权应诉案件中取得了全面胜利!本案是适用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成功无效发明专利权的典型案例。

  原告(专利权人):成都阿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一: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被告二(无效请求人):北京卓良模板有限公司

  审理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代理人:

  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戈晓美、孙长龙、彭晓明

 

  案情简介:

  白鹤滩水电站位于四川省凉山州宁南县和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境内的金沙江下游干流河段,是国务院已批复的《长江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年)》中的一级水电站,是全球在建的最大水电站。

  被告一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承包了白鹤滩水电站右岸大坝土建及金属结构安装工程。为实施右岸大坝工程导流底孔封堵闸门门槽的安装,水电八局使用了由被告二北京卓良模板有限公司制造、销售的“门槽液压自爬升模板台车”装置。

  原告成都阿朗科技有限公司拥有第ZL201310018684.3号、名称为“一种闸门门槽施工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并认为二被告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遂将其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并赔偿巨额损失,案号为(2018)湘01民初7000号。

    

  至此,集佳代理被告公司在白鹤滩水电站闸门门槽施工方法及装置发明专利侵权及无效案中取得全面胜利!

 

  案件亮点:

  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是专利无效的理由之一,俗称形式理由(不清楚、不支持、公开不充分),然而在实践中仅因形式理由而将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全部无效掉的案例却极为少见,受理侵权案件的法院也很少有仅因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不清楚而认定不予保护的案例,本案是适用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成功无效发明专利权的典型案例。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合议组在涉案无效决定的决定要点中明确指出:

  判断权利要求是否清楚以及说明书是否清楚完整的客观依据只能是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本身,判断主体是拥有相应知识和能力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而非专利权人自己

  显然在这一判断过程中,应当假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没有专利权人事后给出的解释文本为指引,当且仅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授权文本的理解与专利权人的解释一致时,方可认定专利权人的解释能够证明所述权利要求是清楚的;相反,即使能够推测出专利权人的解释文本,但这种推测得到的仅是一种可能的结果,并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专利权人的解释方案,则应当认定权利要求是不清楚的。

 

  案件评析:

  代理本案的过程中,集佳代理人和客户技术人员结合本领域的知识和水平,本着最大的善意针对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进行了推测式理解,然后针对推测得出的尽可能合理的技术方案进行了现有技术的检索和专利稳定性的评述。

  然而专利权人在口审当庭对于专利权的解释文本却出人意料。为解释其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专利权人针对涉案专利权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实施例1添加了25处注释来标注同一术语“门槽”的不同状态,并且在不能自圆其说的情况下还声称在撰写申请文件时遗漏了部分内容。

  专利制度的本质在于以公开换保护。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清楚、说明书清楚完整地对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作出说明,是专利权维持有效和受到保护的必要条件。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够清楚准确地理解出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和说明书公开的技术方案就是专利权人给出的解释文本,那么涉案专利权就是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3、4款的规定。

  通过本案,笔者呼吁业界在强调专利新颖性、创造性对于专利权稳定性的重要性的同时,也需要同等地关注其是否符合清楚、支持、公开充分等授权条件,以防社会公众利益受到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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