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集佳律师事务所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2019-04-09

  在又一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从本所承办的2018年度案件中评选中“十大”案例。这“十大”案例兼顾了案件类型多样化,包括商标确权、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专利确权、专利侵权及确认不侵权、著作权刑事自诉,同时充分考量了判决确认的裁判规则对同类案件的参考价值,以及判决的结果对当事人所处行业的影响力。评选“十大”案例的意义不仅在于展现集佳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水准,更在于传递集佳全方位服务客户的理念。

2018年度集佳十大案例

  

  TOP 1:腾讯公司VS.银河联动

  关注度:★★★★★

  审理机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

  集佳代理: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原告)

  上榜理由:

  自猎豹浏览器案件以来,浏览器屏蔽视频广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基本达成共识。但对照域外判决,业内学界对此种行为的不正当性认定存有一定争议,主要反对观点包括竞争行为天然具有损害性、用户不喜欢广告、用户对于是否使用屏蔽广告功能具有选择权、广告过滤具有技术进步性等等。本案一审法院在前述观点基础上作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判决后,迅速引起行业和学界的高度关注和热烈讨论。

  经过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世界之窗浏览器屏蔽腾讯视频广告行为作出二审判决,充分阐释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框架下分析评价广告过滤行为正当性的司法裁决思路和观点,确认“市场经营中,经营者的合法经营行为不受他人干涉,他人不得直接插手经营者的合法经营行为”系最为基本且无需论证的商业道德,支持了通过判断被诉行为是否有利于社会总福利经济学量化分析验证方法,也明确否定了在此之前以竞争天然损害性、用户需求、用户福利为由支持广告屏蔽行为的观点。本案二审判决站在法哲学的高度,宏观阐述了用户的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的比较,其就浏览器屏蔽视频广告行为不正当性的详尽法律分析,将对后续同类案件起到非常重要的司法指引作用。

  

  TOP 2:浙江蓝巨星VS.商评委 、塔尔帕容量

  关注度:★★★★★

  审理机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案由: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

  集佳代理:浙江蓝巨星国际传媒有限公司(原告)

  上榜理由:

  律师促使原告与第三人在本案诉讼阶段就双方商标共存达成协议,区分了两者商标权利界限。针对已变化的事实基础,集佳律师认为,综合考虑两商标本身的差异程度、双方当事人关于商标共存的意思表示和对避免相关公众混淆所作出的安排,诉争商标的注册使用已经克服了易致相关公众混淆的缺陷,其注册已不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关于第十五条代理人条款,从立法目的的角度和商标法体系解释两个角度深入分析,该条所保护的权利客体是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未注册商标。第三人以已注册的引证商标作为权利基础主张诉争商标申请违反第十五条规定,不能成立。

  律师详细阐述诉争商标注册行为对商标注册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影响有限,且第三人已表达谅解并同意诉争商标注册,应当认为诉争商标注册可能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已得到弥补。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未违反“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一审法院采纳集佳律师上述观点,认定诉争商标注册已不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五条规定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予维持。

  

  TOP 3: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商评委VS.南京金色希望酒业

  关注度:★★★★★

  审理机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商标撤销复审行政诉讼

  集佳代理: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第三人)

  上榜理由:

  争议商标“LAFITE”是拉菲酒庄在中国最核心的权利基础,该商标能否维持注册对拉菲酒庄在中国的市场推广和维权均至关重要。撤销申请人恰好是无效宣告中的“拉菲庄园”商标注册人,本案的审理结果不仅影响“拉菲庄园”无效宣告案件,更会影响拉菲酒庄针对“拉菲庄园”使用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本案的裁定、判决结果承前启后、意义重大。

  本案就“撤三”案件中的一个审理难点,即“变形使用”的形式为商标权人的另一枚注册商标,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论述,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最高院认为以“LAFITE”为核心要素的几种实际使用形式与诉争商标“LAFITE”相比,显著特征并未发生改变,特别是对中国境内的相关公众而言,“LAFITE”明显更易呼叫、记忆和识别,“LAFITE”的实际使用情况,并未影响消费者根据上述标识建立诉争商标“LAFITE”与拉菲酒庄之间的特定来源指向关系。

  本案的典型意义,不仅在于其是“拉菲庄园”系列案件的关键一环,更重要的是撤销申请人先后抛出的“被动使用”、“非规范使用”、“变形使用的形式是注册人另外一枚注册商标”、“实际使用的标识指向案外人”、“该注册商标在法国已被撤销”等理由,确实触及“撤三”案件的审理难点,而本案的两审判决以及再审裁定也正面回应了这些问题,为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可以借鉴的裁判思路。

  

  TOP 4:腾讯公司VS.深圳微信食品公司等

  关注度:★★★★★

  审理机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案由: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

  集佳代理: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原告)

  上榜理由:

  充分挖掘原告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证据,证明原告涉案中英文商标“微信及图”和“Wechat”在被告深圳微信食品公司2015年4月14日成立之前知名度极高,构成驰名商标。一审法院采纳了代理人上述意见。

  集佳律师深入调查被告实施的侵权行为,实地调查侵权现场,进行有效的公证保全。被告侵权行为类型及表现形式纷繁复杂,但集佳律师对其分门别类进行详细梳理,以简洁明了的方式展现在庭审过程中,为全面确定被告侵权行为类型及表现形式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在被告拒绝提交任何与涉案行为有关的财务数据时,一审法院认为,腾讯公司为证明深圳微信食品公司侵权获利数额,提交了大量相关网页公证材料,固定了被告深圳微信食品公司在网络上的宣传内容,并到五家餐厅进行了实地探访,并提交了相关行业盈利数据等证据,尽到了举证义务。一审法院采纳了集佳律师提供的损害赔偿的计算依据,判令深圳微信食品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一千万元及合理费用二十万八千一百二十六元七角。本案的高额判赔,对企图攀附微信品牌的侵权企业将起到重大的威慑作用。

  

  TOP 5:莱顿公司VS. 盖茨优霓塔、奇瑞汽车

  关注度:★★★★★

  审理机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集佳代理:莱顿汽车部件(苏州)有限公司(原告)

  上榜理由:

  原告莱顿苏州公司发现,由盖茨优霓塔上海公司与奇瑞公司共同开发的数款发动机总成中所采用的正时传动系统,涉嫌侵犯其具有独占许可权的ZL02823458.8号发明专利,遂于2012年3月将上述两公司及一家奇瑞汽车经销商,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遗憾的是,一审法院认定侵权不成立,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莱顿苏州公司委托集佳代理此案的二审事宜后,集佳组成了由多位律师、专利代理人组成的强大法律团队共同处理此案,并制定了详细的二审策略。提起诉讼后,经过长达三年半的二审审理,终于为客户取得了二审的重大胜利,判决的损害赔偿金和维权费用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本案核心在于案件的技术复杂性。本案一审时曾两次委托鉴定机构,就涉案技术事实进行司法鉴定。但是,两家鉴定机构最终均以没有能力开展鉴定为由退回了一审法院。二审中,江苏高院专门组织了技术调查会,就涉案技术的专门性问题向法庭作出说明。其中,莱顿苏州公司的专家辅助人包括一位美国弗吉尼亚理工大学教授、一位同济大学汽车学院教授和一位公司的高级技术人员;盖茨优霓塔上海公司的专家辅助人包括一位清华大学汽车工程系教授和两位公司的高级技术人员;同时,法庭也指定了三位教授级专家辅助人出庭,协助法庭进行技术事实调查。最终通过前后27次庭审,终于认定侵权成立,并予以高额判赔。

  

  TOP 6:张辉VS. 专利复审委员会

  关注度:★★★★

  审理机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案由:专利无效行政纠纷

  集佳代理:专利权人张辉(原告)

  上榜理由:

  艾美科技,张辉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公司,是“咪哒miniK”小型练歌录音房的运营者。在推出“咪哒miniK”后,艾美科技发现市场上出现大量与其产品相同或相似的小型练歌录音房。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艾美科技以侵犯涉案专利为由,将北京雷石天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下称“雷石天地”)、广州市名宸电子有限公司(下称“名宸电子”)及厦门前沿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前沿科技”)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6亿人民币。

   为应对专利侵权诉讼,上述三家企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张辉的专利提起无效请求并分多次提交意见陈述及大量证据。最终,专利复审委员会以厦门前沿科技提交的证据3.19“游艺风”微信公众号文章“《克强经济:互联网+电玩【华亿新品发布序】》”将涉案专利全部无效。

  集佳接受涉案专利权人张辉委托,代理该无效决定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行政诉讼程序。在专利无效行政起诉状及庭审过程中,我方主张无效决定的作出存在程序违法和事实认定错误两个争议焦点。其中,对于事实认定错误这一焦点问题,法院认为,对于无效决定作出后才知晓的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事项,应当由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不宜直接引入该审理理由。故,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在考虑专利权人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主张及证据材料的基础上,重新审查是否应当予以宣告无效。

  

  TOP 7: 某公司VS.谢某某确认专利不侵权案件

  关注度:★★★★

  审理机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由: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

  集佳代理:某公司(原告)

  上榜理由:

  该案为确认不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案件。在该案中主要涉及外观设计近似性的判断,尤其是区别设计特征的认定问题。在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上,考虑了专利权人在无效阶段的意见陈述和无效决定对此的认定。专利权人在侵权诉讼阶段试图推翻无效阶段的意见陈述和复审委的认定,法院并未予以接受。该案对于外观设计侵权诉讼中,专利权人存在反悔情形的案件代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于确认不侵权之诉提起的程序条件方面,谢某某先向某公司发送《律师函》,继而以某公司在杭州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为由,于2016年5月向杭州中院提起侵权诉讼;在某公司针对该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并由专利复审委作出无效宣告审查决定后,谢某某于2017年2月16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杭州中院据此裁定准许其撤回起诉;但谢某某在撤诉后,仍不断向地方知识产权局投诉某公司的经销商,干扰其正常生产经营。前述事实充分证明,谢某某的行为使某公司权利处于不稳定状态,符合不侵权之诉的提起条件。

  关于外观设计近似性判断的问题,该案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被诉产品与涉案专利不近似,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具体来说,在本案中,涉案外观设计专利虽然保护的是牛奶杯整体,但是作为外观设计主体的瓶体采用了现有设计的瓶体,因此法院认为其区别于现有设计的区别设计特征是杯盖和提手环,其中提手环在整体上占牛奶杯空间比例虽然很小,但是在整体的视觉效果上体现的权重却更大,因此在考量了现有设计的影响因素后,二者整体上是不近似的。

  在本案的一审和二审判决书中,虽然没有明确适用禁止反悔原则确定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但是在确定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和相对于现有设计的区别设计特征时,确实考虑了权利人关于涉案专利的限制性陈述和复审委认定,将权利人在无效程序中强调的与现有设计相区别的设计特征,也即复审委认为该专利应予维持的设计特征,予以重点考量,并依据被诉产品不具有该区别设计特征,做出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的认定。

  

  TOP 8:搜狗公司VS. 深度量化公司、九宫混音公司

  关注度:★★★★★

  审理机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案由: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

  集佳代理: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原告)

  上榜理由:

  多年来,九宫格输入一直是我们在电子设备、尤其是便携式电子设备(手机、平板等)中进行输入的主流方式。九宫格输入最大的好处在于可以实现快速打字,每个按键都比较大,无需担心误触问题,用久了之后打字速度很快。

  本案中,原告搜狗公司收到被告发出的《专利授权沟通函》,其声称原告侵犯其发明专利权,要求原告立即撤回相关产品;原告搜狗公司委托集佳向被告回函,明确回应相关产品不侵犯涉案专利权,并要求被告收回沟通函,改为寻求更为合理的手段解决。但被告收到回函后,既不撤回侵权通知,也未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搜狗公司遂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主动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就不侵权之诉的提起条件,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对于侵权与否的实质性争议,九宫混音公司逾期不撤回警告也未向法院提起诉讼,导致涉案输入法是否侵害九宫混音公司涉案专利权处于不明确的法律状态,两原告提起确认其行为不侵犯专利权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无独有偶,就在搜狗公司提起本案之后,专利权人以该涉案专利为权利基础,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诉称苹果公司专利侵权,并要求:①iPhone X、iPhone 8、iPhone 8 Plus等手机停止侵权;②下架苹果在App Store中供用户下载的搜狗输入法;③高额索赔。正因如此,搜狗公司是否侵害涉案九宫格专利的判断,不仅关涉其自身利益,对输入法行业整体都非常重要。

  同时,经过数次庭前会议、勘验及开庭,在合议庭及技术调查官的专业审理后,最终认定涉案输入法的技术方案未全面覆盖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涉案输入法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确认原告搜狗公司研发、提供的搜狗输入法软件不侵害涉案专利权。

  该案一审判决的做出,势必对苹果公司和深度量化公司、九宫混音公司之间的专利侵权纠纷、甚至整个九宫格输入领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和指导价值。

  

  TOP 9:北汽福田VS.智行鸿远、张某某

  关注度:★★★★

  审理机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由: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

  集佳代理: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原告)

  上榜理由:

  本案涉及近年来频发的因研发人员跳槽造成企业科技研发成果反被竞争对手“合法垄断”的情形。该种情形下,离职员工将原单位的科技研发成果以新雇主单位的名义申请专利,将自己列为发明人之一但声称仅为挂名,并主张实际发明人为新雇主单位的其他员工。该类纠纷难以直接适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专利权属,本案的审结对于今后可能出现的同类型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

  本案的代理过程中,一方面,集佳律师与福田公司相关技术人员充分沟通,收集了福田公司在多个项目中对于涉案技术的研发记录,对诉争专利的技术方案与福田公司在申请日前已形成的技术研发资料记载的内容进行详细比对,并邀请技术专家对专业技术问题进行了说明,二者构成实质性相同;另一方面,集佳律师对被告提交的“实际发明人”及“自行研发的技术资料”方面的证据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及瑕疵进行了反驳,从而指出被告针对其主张未完成举证责任。最终,一二审法院均支持了我方主张,北汽福田公司享有涉案专利申请的申请权。

  本案二审审结时,涉案发明专利申请获准授权,集佳律师为福田公司重新夺回了针对涉案新能源汽车技术的合法独占权。

  

  TOP 10:北京久久互动VS.苏州老顽童、范某某

  关注度:★★★★

  审理机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案由:侵害著作权罪刑事自诉案

  集佳代理:苏州老顽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

  上榜理由:

  知识产权刑事自诉类案件,因诸多因素,真正能被法院受理进入到实体审理阶段的屈指可数,故本案可供参考的在先判例少之又少。本案的审结为后续类似案件的代理提供了为数不多的可资借鉴的参考。 因刑事案件所要求的证明标准相对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相对要高,故对于进入到实体审理阶段的刑事自诉类案件,作为被指控方,对于自诉人证据的审查和质证尤为重要。

  在本案代理过程中,集佳律师集中就自诉人所提交的证据存在诸多问题和瑕疵,进而指出其举证未符合刑事诉讼举证的基本要求,从而认为其指控不成立。法院最终接纳了集佳律师的辩护意见,裁定自诉人因证据不足而驳回其对我方客户被告单位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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