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佳成功代理亚太森博无效请求案

2018-03-14

  作为亚太森博(山东)浆纸有限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的代理人,集佳日前收到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做出的第34750号无效决定,该无效决定宣告下述实用新型专利全部无效。

  涉案专利信息:

  专利名称:一种SBS涂布白卡纸

  专利权人:珠海红塔仁恒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申请号:201220581040.6

  申请日:2012年11月06日

  授权公告日:2013年06月12日

  无效宣告请求人:亚太森博(山东)浆纸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亚太森博(山东)浆纸有限公司(请求人)、珠海红塔仁恒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专利权人)均为包装纸行业的大型企业,尤其在烟包用涂布白卡纸领域均为竞争力强大的龙头企业,本次无效程序虽然未直接涉及二者之间的直接侵权诉讼,但请求人的客户被第一专利权人起诉专利侵权,因此请求人针对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程序。

  作为请求人的代理人,集佳李洪江、王萌和王峥等三位专利代理人投入了较大精力,调动当事人的积极性共同努力,对涉案专利进行了大量的专利检索工作,凭借对涉案专利的精准技术理解能力和丰富的无效经验,最终检索到与涉案专利非常接近的对比文件,涉案专利与最接近对比文件的区别很明显能够从现有技术中得到相应的技术启示。

  最终三位专利代理人结合丰富的无效实务技巧完成本次无效工作,无效请求最终获得专利复审委的认可,将涉案专利全部无效。

  无效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而现有技术中已经给出了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是显而易见的。

  观点梳理:

  涉案专利的专利权由两个法人主体共有,但是该无效程序启动后,集佳代发现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第二专利权人)已经于2017年07月17日注销(注销原因:决议解散),其已经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且其注销前并未采用变更著录项目的方式对其所拥有的涉案专利的专利权进行转移,因此珠海红塔仁恒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专利权人)无法再得到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第二专利权人)的同意以对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进行任何形式的修改,鉴于此集佳做了应对准备。口审程序中,第一专利权人珠海红塔仁恒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了权利要求修改文本和替换文本,集佳及时向合议组表达了上述观点,交由合议组进行评判,并在退一步(修改文本被接受)的情况下针对权利要求修改文本仍然不具备创造性进行了无效理由的陈述。最终的无效决定中,合议组认可了集佳的观点,未接受第一专利权人的权利要求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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