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个终审判决认定“LAFITE”葡萄酒驰名,跨类保护至服装商品

2018-02-02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 “卡斯特拉斐CASTEL LAFITE”商标(由辛集市福泰皮业有限公司在2013年1与14日申请注册,核定商品为第25类服装等)无效宣告一案,做出终审判决,认定法国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在33类酒类商品上在先注册的“LAFITE”商标,确为公众所熟知,已构成驰名商标;诉争商标“卡斯特拉斐CASTEL LAFITE”完整包含了在先驰名商标“LAFITE”,且含有的中文“拉斐”是“LAFITE”常用的翻译形式之一,因此诉争商标构成了对引证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或翻译,破坏了引证商标与其标示商品之间的固定联系,减弱了“LAFITE”商标的显著性,使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的利益可能受损。据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商评委裁定,并责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本案是一起适用“淡化”理论保护驰名商标的典型案例。在论理部分,法院指出,诉争商标使用在服装商品上,会使相关公众联想到引证商标,且会认识到使用诉争商标的商品并非由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提供或与之存在特定关联。也就是说,法院认为此时混淆、误认的可能性并不存在。但是,这种状况的存在依然会损害引证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因为引证商标的显著性被淡化了,引证商标与其权利人之间的固定联系被破坏了。

  自2016年以来,商评委、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经先后在十几个裁定或行政判决中认定“LAFITE”为驰名商标,但大多还在行政诉讼程序之中。本案是首个终审判决,对“LAFITE”在中国的驰名商标保护之路,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

  另附北京高院就本案做出的(2017)京行终3981号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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