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复审撤销驳回决定的案件的思考

2020-09-25

  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刘雯鑫

   

  摘要:在审查员发出了驳回决定之后,申请人可以向复审委员会提交复审请求,以请求撤销驳回决定。也就是说,提交复审请求相当于案件的第二次审查机会。对于申请人来说,如何把握住这个第二次机会是至关重要的。在提交复审请求时,如果争辩的技术特征确实不是公知常识或者确实未被对比文件公开,可以不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此外,为了更好地呈现争辩理由,也可以适当对权利要求进行改写。

  关键词:复审请求、驳回决定、撤销、争辩、三步法

 

  一、综述

  在当前的审查制度下,将由三个审查员组成合议组对提交了复审请求之后的案件进行审理。由于这三个审查员不同于发出驳回决定的审查员,因此很可能与发出驳回决定的审查员有不同的审查意见。

  复审请求书是呈现给合议组的第一份意见陈述书。如果复审请求书呈现的理由充分可信,将有利于促使合议组与发出驳回决定的审查员有不同的审查意见,从而撤销驳回决定。

  笔者在多年的专利审查和代理实践中接触过大量的复审通知书和复审决定,尤其对撤销驳回决定的案件进行了研究,因此对复审请求书的提交也有一些体会。下面将结合实际案例详细说明。

 

  二、实际案例

  在审查员发出驳回决定之前,可能发出了一次或者多次通知书。申请人的意见陈述通常也是在前一次意见陈述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或者补充了一些内容。这样一来,审查员在下一次审查的时候,通常只考虑新增加的特征或者新增加的陈述,很少会将新增加的特征或者新增加的陈述与之前所有意见陈述中的内容结合起来考虑。

  例如,在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申请人争辩了特征A不是公知常识。在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认为特征A是公知常识。在答复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申请人增加了特征B并争辩特征B没有被对比文件公开。在第三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通常会单独地考虑特征B是否真的未被公开,是否是公知常识,而不会把特征B与特征A结合起来考虑。以此类推,审查员将各个特征单独地考虑,从而容易产生没有创造性的意见。

  例如,在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申请人争辩了特征A不是公知常识。在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认为特征A是公知常识。在答复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申请人增加了特征B并争辩特征B没有被对比文件公开。在第三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通常会单独地考虑特征B是否真的未被公开,是否是公知常识,而不会把特征B与特征A结合起来考虑。以此类推,审查员将各个特征单独地考虑,从而容易产生没有创造性的意见。

  1、按照“三步法”详细论述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的区别。

  众所周知,在判定创造性时可以采用“三步法”。即,首先找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D1,确定权利要求与D1的区别特征和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判定显而易见性。“三步法”同样适用于争辩创造性。即,首先确定权利要求与D1的区别特征,然后确定权利要求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最后从技术问题的角度阐述该区别特征不是公知常识或者没有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

  ▪案例A

  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头戴式装置,包括:

  用户操作部,配置成在经由所述头戴式装置接收内容的同时,基于由用户经由所述用户操作部执行的第一操作来确定一个或多个坐标;以及

  控制器,配置成:

  响应于对由所述用户执行的所述第一操作的检测,在所述头戴式装置的一个或多个显示部中的至少一个上叠加包括多个项目的屏幕,叠加的所述屏幕的多个项目中的每一个可由所述用户选择,以控制正在由所述用户接收的内容;以及

  基于对所述第一操作的检测时确定的所述一个或多个坐标,与叠加的所述屏幕的其它可选项目相比加亮叠加的所述屏幕的多个可选项目中的至少一个,

  其中,所述用户操作部包括具有多个触摸敏感位置的触摸垫,并且基于所述触摸垫的多个触摸敏感位置中的在所述第一操作期间被触摸的一个或多个触摸敏感位置来确定所述一个或多个坐标,并且叠加的所述屏幕的多个可选项目中的每一个与所述触摸垫的不同触摸敏感位置相关联

  其中,所述控制器进一步配置成:与所述第一操作期间的跨越所述触摸垫的多个触摸敏感位置中的一个或多个的第一方向上的检测到的移动相对应,不同地加亮叠加的所述屏幕的多个可选项目中的不同项目,使得随着可选项目的位置相距正在触摸的触摸敏感位置越近,所述可选项目被显示得越大,并且

  其中,所述用户操作部位于所述头戴式装置的暴露表面上

  在提交复审请求时,申请人没有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而是根据以下思路进行了争辩。

  首先,根据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详细分析了对比文件都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多个可选项目,因而也就没有公开不同地加亮多个可选项目中的不同项目,更没有公开具体的加亮方式,即随着可选项目的位置相距正在触摸的触摸敏感位置越近,可选项目被显示得越大。

  然后,分析权利要求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本发明希望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允许佩戴头戴式显示器并且使他或她的眼睛被头戴式显示器盖住的用户适当地执行设备操作的头戴式显示器以及用于头戴式显示器的显示控制方法。

  接下来,根据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来分析对比文件都不能解决这样的技术问题。D1中公开的仅一个音量滑动条不能达到这样的目的。在审查员给出的参考文件1(EP2138929A2)、参考文件2(CN1458565A)和参考文件3(US2011/0221776A1)的技术方案中,屏幕均为触摸屏幕,因而用户触摸的位置都在屏幕上,触摸的位置与显示的位置是相同的,因此也不能达到这样的目的。

  最后,说明这样的特征为什么不是公知常识,公知常识是什么。即便“随着可选项目的位置相距正在触摸的位置越近,可选项目被显示得越大”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那么将其应用在头戴式显示器中,使得用户触摸头戴式显示器暴露表面上的用户操作部就可以达到这样的效果也不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在经过上述争辩之后,审查员在前置审查中对驳回决定进行了撤销。

  如上所述,对于审查员认定的公知常识,可以根据以下步骤来阐述:该区别特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什么、公知常识是什么、该区别特征并不是公知常识。

  ▪案例B

  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分类装置,包括:

  聚类单元,其被配置用于对目标样本进行聚类,以获得所述目标样本的至少一个聚类;

  确定单元,其被配置用于分别确定与所述目标样本的每个聚类相关的训练样本,其中,所述训练样本中的每一个均具有类别分值;

  删除单元,其被配置用于针对所述目标样本的每个聚类,获得与该聚类相关的所有训练样本的类别分值中的最大值和最小值之差,并在所述差大于第一预定阈值时,删除与该聚类相关的所有训练样本的类别分值;以及

  计算单元,其被配置用于将所述目标样本作为测试样本,根据每个测试样本与每个剩下的训练样本之间的相似度、以及每两个测试样本之间的相似度,利用剩下的训练样本的类别分值,通过求解优化问题的方法获得所述测试样本的类别分值,

  其中,所述计算单元被配置成:将被删除了类别分值的训练样本与所述目标样本一起作为所述测试样本,并基于获得的所述目标样本的类别分值来确定分类结果

  在提交复审请求时,申请人没有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而是根据以下思路进行了争辩。

  首先陈述权利要求1与D1的区别在于:删除单元,其被配置用于针对所述目标样本的每个聚类,获得与该聚类相关的所有训练样本的类别分值中的最大值和最小值之差,并在所述差大于第一预定阈值时,删除与该聚类相关的所有训练样本的类别分值。所述计算单元被配置成:将被删除了类别分值的训练样本与所述目标样本一起作为所述测试样本,并基于获得的所述目标样本的类别分值来确定分类结果。

  然后,分析权利要求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通过确定类别分值不准确的训练样本并删除这些训练样本的类别分值,使得训练样本能够更加准确地反映数据的真实分布信息;保证了在计算测试样本的类别分值的过程中所使用的训练样本的类别分值的准确性。

  接下来,分析D2为什么没有公开区别特征。在D2中,当某个学习样本与其它样本相差较大时判断该学习样本为病态样本并将其删除。也就是说,D2中删除的是病态样本本身,而不是病态样本的类别分值。进一步,由于病态样本与其它样本相差较大,说明该病态样本的特征描述是不准确的,因此没有必要将该病态样本作为测试样本重新获取类别分值。

  在经过上述争辩之后,合议组撤销了驳回决定。在复审决定中,合议组同意我们的争辩意见,认为D2没有公开区别特征。

  如上所述,对于审查员认定的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特征,可以根据以下步骤来阐述:该区别特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什么、其他对比文件公开的是什么、对比文件公开的与该区别特征不一样、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不能解决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由此可见,只要根据三步法有层次地详细阐述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即使不对权利要求做出修改,也有可能说服审查员或者合议组撤销驳回决定。

  2、适当调整权利要求的语序,使其更加清楚、并且与对比文件的区别更加明显。

  在提交复审请求时,为了使得权利要求更加清楚,并且与对比文件的区别更加明显,可以适当地调整权利要求中各个特征的顺序。这样,既没有改变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或者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改动较小,也有利于争辩意见的呈现。

  ▪案例C

  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图像处理装置,包括:

  特征点识别部分,被配置为识别图像中的预定类型的特征点;

  特征点分类部分,被配置为通过识别所述特征点中的非目标对象特征点来将所识别出 的特征点分类为目标对象特征点和非目标对象特征点;以及

  数量估计部分,被配置为按照目标对象特征点的数量与目标对象的数量之间的预定对应关系,根据所确定的目标对象特征点的数量来估计所述图像中包含的目标对象的数量,

  其中,所述特征点分类部分包括:

  边缘识别部分,被配置为识别所述图像中的边缘;以及

  线段选择部分,被配置为在与所识别的边缘相对应的线段中选择长度和角度符合预定标准的线段,并且

  所述特征点分类部分被配置为:将距离所选择的线段预定范围内的特征点确定为非目标对象特征点。

  提交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图像处理装置,包括:

  特征点识别部分,被配置为识别图像中的预定类型的特征点;

  特征点分类部分,包括:

  边缘识别部分,被配置为识别所述图像中的边缘;以及

  线段选择部分,被配置为在与所识别的边缘相对应的线段中选择长度和角度符合预定标准的线段,

  其中,所述特征点分类部分被配置为:将距离所选择的线段预定范围内的特征点确定为非目标对象特征点,并且通过从所识别出的特征点中去除所述非目标对象特征点来确定目标对象特征点;以及 数量估计部分,被配置为按照目标对象特征点的数量与目标对象的数量之间的预定对应关系,根据所确定的目标对象特征点的数量来估计所述图像中包含的目标对象的数量。

  由此可见,在提交复审请求时,对权利要求1的各个特征的顺序进行了调整,并且为了使争辩的特征更加清楚,将技术特征“通过识别所述特征点中的非目标对象特征点来将所识别出的特征点分类为目标对象特征点和非目标对象特征点”修改为“通过从所识别出的特征点中去除所述非目标对象特征点来确定目标对象特征点”,这个修改更加明确了目标对象特征点和非目标对象特征点的分类方法。

  进一步,在复审请求中,争辩在权利要求1中是先通过“识别所述图像中的边缘、在与所识别的边缘相对应的线段中选择长度和角度符合预定标准的线段、将距离所选择的线段预定范围内的特征点确定为非目标对象特征点”这样的技术手段来确定非目标对象特征点,然后再通过“从所识别出的特征点中去除所述非目标对象特征点来确定目标对象特征点”这样的技术手段来确定目标对象特征点。在D1中是通过块匹配算法同时识别出目标对象特征点和非目标对象特征点。两者对目标对象特征点和非目标对象特征点进行分类的方法不同。

  在经过上述修改和争辩之后,审查员在前置审查中撤销了驳回决定。

  ▪案例D

  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用于修改输入区的设备,所述设备包括:

  显示控制器,用于在装置上显示第一输入区;

  检测器,用于检测第二输入区中的用户输入;以及

  输入控制器,用于如果所述用户输入包括第一操作,则控制所述显示控制器以执行输入功能,而如果所述用户输入包括第二操作,则控制所述显示控制器以修改所述第一输入区

  其中,所述第二操作包括两点或更多点的按压操作,并且

  其中,所述第一输入区包括对象,修改所述第一输入区包括加亮所述对象中的一个,执行输入功能包括在第三输入区中显示图像,所述图像对应于所述加亮的对象。

  提交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用于修改输入区的设备,所述设备包括:

  显示控制器,用于在装置上显示第一输入区,所述第一输入区包括对象;

  检测器,用于检测第二输入区中的用户输入;以及

  输入控制器,用于如果所述用户输入包括第一操作,则控制所述显示控制器以执行输入功能,而如果所述用户输入包括两点或更多点的按压操作第二操作,则控制所述显示控制器以加亮所述对象中的一个;而如果所述用户输入包括第一操作,则控制所述显示控制器以执行输入功能,修改所述第一输入区,

  其中,所述第二操作包括两点或更多点的按压操作,并且

  其中,所述第一输入区包括对象,修改所述第一输入区包括加亮所述对象中的一个,执行输入功能包括在第三输入区中显示图像,所述图像对应于所述加亮的对象。

  由此可见,在提交复审请求时,对权利要求1的各个特征的顺序进行了调整,并没有改变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在经过上述修改之后,特征如果所述用户输入包括两点或更多点的按压操作第二操作,则控制所述显示控制器以加亮所述对象中的一个更加的清楚明了。

  进一步,在复审请求中,争辩D1仅仅公开了用户可以通过接触或触碰键盘来选择字符,而对象“cae”被加亮显示并不是通过两点或更多点的按压操作来执行的。因而D1并未公开可以通过两点或更多点的按压操作来加亮对象。D2公开了通过轻移在310上的手指以选择字符,例如通过手指向右移动或者向下移动来选择字符,并将选择的字符用方框框起来。首先,D2公开的轻移手指并不是两点或更多点的按压操作,其次,D2公开的用方框框起来字符也不是加亮对象的操作。由此可见,D1和D2都没有公开通过两点或更多点的按压操作来加亮对象。

  在经过了上述修改和争辩之后,审查员在前置审查中撤销了驳回决定。

  如上所述,在提交复审请求时,如果要争辩的技术特征撰写的不够清楚,可以适当对权利要求进行改写。这样一来,可以不改变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或者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改动较小,同时更便于争辩意见的呈现,从而有利于说服审查员和合议组。

 

  三、结束语

  如上所述,在提交复审请求时,如果争辩的技术特征确实不是公知常识或者确实未被对比文件公开,可以不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此外,为了更好地呈现争辩理由,也可以适当对权利要求进行改写。当然,个案有个案的情况,具体情况还需要具体分析。笔者希望上述方法能够为复审请求的提交提供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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