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品跨类保护应考虑的因素浅析——以第17684564号“TAAT定制”商标无效宣告案为例

2019-02-15
  •   文/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西安分部 石会

      一、案情简介及决定结果

      (一)案情简介:

      北京闼闼同创工贸有限公司(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重庆玛格装饰建材有限公司申请的、并于2016年10月7日注册公告的第17684564号“TATA定制”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二)请求事项:

      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涉案商标及商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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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裁定结果:

      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1、2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二、案件具体分析

      《商标审理标准》中规定:类似商品的判定应当考虑以下因素,商品的功能和用途;商品的主要原材料、成分;商品的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商品的生产者、消费者、商品与零部件;消费习惯;其他影响类似商品判定的因素。

      最高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的意见》第20条规定:充分考虑商标所使用商品的关联性,准确把握商品类似的认定标准。认定商品类似可以参考类似商品区分表,但更应当尊重市场实际。要以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为标准,结合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因素,正确认定商标法意义上的商品类似。主张权利的商标已实际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认定商品类似要充分考虑商品之间的关联性。相关公众基于对商品的通常认知和一般交易观念认为存在特定关联性的商品,可视情纳入类似商品范围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为第20类,引证商标1、2核准使用的商品为第19类,商评委最终判定二者为类似商品,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从商品本身的关联性来看:

      原材料高度重合:争议商标核准使用的“办公家具;家具;椅子(座椅);桌子;床; 盥洗台(家具);餐具柜;装饰用木条;家具门”商品的主要原材料是木材,也就是对引证商标1-2核准使用的“已加工木材;非金属门框、隔板、门板、非金属建筑材料”商品加工而成。

      特别是争议商标核准使用的“家具门”直接体现的是对引证商标1-2核准使用的“非金属门框、隔板、门板”商品的加工组合,存在整体和部分的关系,争议商标的“装饰用木条”就属于引证商标1的“已加工木材”商品系列,存在种属关系。

      功能用途一致:上述商品均属于家具商品,服务于人们房屋的装修、家居生活,特别是争议商标的“家具门”与引证商标1的“非金属门”都属于门商品,争议商标的“装饰用木条”与引证商标的1“已加工木材”均用于家具商品及房屋的装修,功能用途高度一致。

      生产部门相同:上述商品均为非金属建材家居行业,生产部门相同。

      销售渠道相同:上述商品属于家装必须购买的商品,在一般的建材家居市场均可以同时购买上述商品并进行组装。

      其次,从引证商标的知名度来看:

      该案的引证商标“TATA”经过近18年的使用,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为中国十大家具品牌,除此之外,还获得了诸多重要荣誉。

      再次,从被申请人的恶意来看:

      被申请人和申请人均属于建材装饰行业,且“TATA”家具产品的销售区域已经覆盖被申请人所在地(重庆市),对于引证商标,被申请人理应知悉。另外,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被申请人产品质量违法,并受到了行政处罚。

      综合上述因素,商评委认定争议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和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跨类保护,构成类似商品。

      三、通过本案引发之意的几点思考

      (一)阐述商品关联性应从日常生活出发,不断学习、拓展视野

      在阐述商品的关联性时,应对关联性较强的商品重点阐述,最好结合图片,以使该种关联性更加清晰和明了。生活中较为常见的商品关联性阐述较为容易,比如服装和首饰类商品,饮料和零食等商品,但是对于较为专业的商品,比如机械类商品、药品等,阐述该类商品时就要大量查阅相关的网站和书籍,用来支持自身的论点。

      (二)商标知名度对于商品关联性判定至关重要

      商品本身关联性为一方面,商标的知名度也是至关重要的一方面,其为判断商品是否能跨类保护的重要参照因素。例如上述案件中,“TATA”通过长达18年的使用,已经在家具类商品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成为“中国十大家具品牌”,商评委在审理此案时参考了这一重要要素。因此,在撰写商品关联性的案件时,要注意对商标知名度证据的收集。

      (三)被申请人的恶意等其他因素也可作为参考因素

      上述案件中,被申请人和申请人属于建材装修行业的从业者,且引证商标的商品早已覆盖被申请人的所在地(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还因为商品质量问题还被行政处罚,可见,其傍名牌的主观恶意十分明显,长期使用争议商标会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利益。

      综上,对于商品关联性的案件,应当从以上多种因素出发进行阐述,这就要求我们不断拓展视野、积极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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