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用商标“撤三”制度助力企业注册商标

2018-05-04
  •   文/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黎琳

      市场对于知识产权的重视正日益凸显,但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感觉到现在要注册一件中意的商标是越来越难了,因为在先阻挡的障碍越来越多。诚然,2016年度全国的商标申请量达到369.1万件,2017年度的申请量超500万件,截至2017年底,我国商标累计申请量2784.2万件,累计注册量1730.1万件,有效注册商标量1492万件,连续17年位居世界第一(数据来自中国政府网)。如此庞大的在先商标数量,使得企业想要新申请一件商标宛如“夹缝中求生存”。对于企业而言,难度不在一时半会儿想不出与产品相匹配的商标名称,而是即便想出一个合适的名称往往已被人在先注册了。

      既然是在“夹缝中求生存”,是否可以主动寻找这个夹缝?在《商标法》中有一个法条——第四十九条专门作出如下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也就是说,商标获准注册以后并不是高枕无忧,因商标只有通过使用才能产生价值,该法条的立法目的就是鼓励商标注册人将注册商标积极投入使用,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因此,当一件商标闲置不用长达三年以上,社会公众可以根据该法条的规定,以“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若商标注册人的确没有使用该商标,则该商标就被撤销。这或许就是企业可以寻找的“夹缝”,毕竟,商标是一种社会资源,只有投入使用才能产生价值,如果不使用而强行占有,将导致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为了更有效地盘活闲置的商标资源、鼓励企业积极使用商标,《商标法》设置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制度——简称“撤三”制度。因此,当前在先商标基数如此庞大的情况下,如果企业的确很中意一件商标,而经调查发现该商标的注册人已注销、或被长期吊销营业执照、或该商标不是注册人的主商标已停止使用超过三年,企业就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以便让该商标可以由新企业注册、持有并投入使用。

      那么,怎样巧用“撤三”来助力商标注册?企业设计好一件中意的商标后,首先要进行检索,如果发现该商标已被他人在先注册,则对该注册商标和其注册人进行初步调查,当了解到该商标属于上述三种情形之一(注销、长期吊销、商标停止使用超过三年),企业就可以考虑采取“撤三”。建议在提出“撤三”申请之后即刻追加一个新商标注册申请,而不要等“撤三”成功后再提新商标注册申请,因为这会发生“替他人做嫁衣”的风险——在“撤三”成功后、新商标注册申请之前,如果有第三方抢先申请,企业就得不偿失了。

      有人要问了:一般“撤三”案件审理的周期是九到十二个月,而新商标注册申请的初审周期是九个月,万一“撤三”案件审理的周期稍长一些,新商标就会被商标局驳回,原因是“撤三”案件尚未审结、在先商标还是有效的状态,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其实也不难,万一发生这种情况,对商标局的驳回决定提起复审,请求商评委等候“撤三”案件的裁定结果,一般来说,商评委审理驳回复审案件的周期是半年左右,也就是说,在商评委审理期间,“撤三”案件就可以审结了,如果在先商标被成功撤销,商评委就可以顺理成章地审定新商标。

      当然,这种最顺利的情况取决于在先商标确实未使用也未提供证据。当在先商标注册人提供了证据时,情况就会变得复杂。因此,巧用“撤三”来助力商标的注册,最好前期做足功课、对在先商标确未使用的情况有一个充分的调查了解。笔者近日承办了一个案件:“一叶子”商标在第35类被在先注册的“一叶便利店”商标驳回,“一叶子”商标权利人针对“一叶便利店”商标提“撤三”,“一叶便利店”商标权利人提供了使用证据,商标局认定证据无效,最终裁定“一叶便利店”商标予以撤销。但该撤三案件持续的时间较长,导致“一叶子”商标的驳回复审审结之时“一叶便利店”商标还有效。由于前期调查工作做得很充分,“一叶子”商标权利人对“一叶便利店”商标确实未使用的情况非常确定,遂对驳回复审决定发起行政诉讼,历经一审、二审,直至二审结束后两个月商标局才做出“一叶便利店”商标撤销的决定。基于此情况,“一叶子”商标权利人向最高院提出再审申请,主张情势已发生变更,考虑到“一叶便利店”商标已被撤销并归于无效,最高院依据情势变更原则,推翻了“一叶子”商标的驳回复审决定,要求商评委重新作出准予该商标初步审定的决定。

      因此,巧用商标“撤三”制度,是当前在先商标基数庞大、留给后来者空间狭窄的背景下企业注册商标的一个有效手段,企业可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为自身的知识产权保驾护航。

    此篇文章由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相关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