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知局:开展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试点工作

2017-03-17

  为充分发挥仲裁与调解在协调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的重要作用,探索形成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为权利人提供更多的争议解决途径和维权选择,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开展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试点工作。

  根据《通知》,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试点工作将依托本地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专业仲裁机构、调解组织、商协会、自贸区、产业集聚区、电商平台、专业市场管理方等机构,在有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工作经验的省(区、市)开展,为期两年。

  试点工作将持续规范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业务,加强行业性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和专业性知识产权仲裁机构的培育工作,加快构建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人才培训、选拔工作体系,探索构建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专家库,提高专业化水平。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信息交流及案件受理平台,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工作机制,实现知识产权仲裁、调解、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之间的高效衔接,积极推动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工作。

  《通知》要求,试点单位要在全面掌握本地区工作现状的基础上开展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全面推动试点工作开展:

  第一,摸清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工作开展状况。第二,开展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组织培育和发展工作,培育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组织,推动在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商会、协会内设立知识产权调解组织,加强与国家主要仲裁机构及其地方分支机构或者本地区有较强影响力的仲裁机构开展合作,鼓励依法建立知识产权仲裁院(中心)。第三,构建多元化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人才体系,鼓励和引导律师、专利代理人、工程技术人员等专业人士积极参与纠纷仲裁调解工作,构建区域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专家库,培育具有专业背景和实践能力的专业仲裁员、调解员队伍。第四,开展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业务培训工作,构建切实有效的培训平台。第五,推进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工作相关机制建设,重点推动建立完善纠纷投诉受理处理、诉调对接、调仲对接、行政执法与仲裁调解对接、多部门会商协作以及工作资金保障等机制;第六,探索将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纳入大调解工作范畴等。(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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