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佳代理专利权人张淑娟专利权维持有效

2008-05-15
  不久前,无效宣告请求人李潮志,以本专利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实施细则13条第1款及专利法第22条2、3款的规定为由,对专利权人张淑娟的专利号为ZL200520021006.6,名称为“假眼睫毛组合制作器”的实用新型专利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集佳公司接受专利权人张淑娟的委托,由专利代理人孙长龙及律师事务所顾润丰律师代理其进行了答辩并参加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口头审理。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了第1136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维持涉案专利的专利权有效。

  假眼睫毛组合制作器是美容院的美容工具,本专利具有使用方便快捷的优点,一问世就受到广大用户的欢迎,也因此出现了很多侵权产品,有人为了逃避侵权责任,对本专利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本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故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9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本专利与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不同,且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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